图为涉案货车
与此同时,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每次都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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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强制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所有权份额应当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
根据双方的证据,法院认定陈某出资13.8万元,吴某出资6万元,而除这两笔认定的出资额以外,还有0.3万元的差额,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对方主张,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的收入和支出是混合在一起,故法院推定双方各占一半即0.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享有涉案货车30.6%的所有权份额,陈某享有涉案货车69.4%的所有权份额,并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普法小课堂
机动车所有权如何确定?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中明确说明:机动车强制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
因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车辆是其实际出资的,则权属归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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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车辆行驶登记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物权效力,所以和别人合伙出资购车时,车辆登记在别人名下也不必担心,一定要注意保存自己的转账、取款等凭证,最好能签订协议,约定好双方的出资额,明确权利义务,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稿来源:清流法院
编辑:饭饭、何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