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结算的分录怎么理解,递延收益总额法与净额法分录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2-29 22:01:16

1、过会、合规案例:

(1)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6期)内的案例描述:

发行人C公司主要从事电池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三元正极材料等。在某特定型号中,C公司从客户D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采购指定的三元前驱体,加工完成后向D公司销售三元正极材料等产品。C公司对D公司的收入主要采用总额法核算。

【分析】对“部分企业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后向客户销售”在实务中是按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业务,还是按照独立购销业务处理的判断,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其核心是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且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本案例中主要从以下五点进行判断:

一是采购与销售交易相互独立。C公司独立签署相关框架合作协议、销售合同或采购合同,销售与采购交易两者相互独立,且定价公允,不存在单独签署委托加工合同的情况,也不存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锁定销售合同或价格的情况。

二是企业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C公司与D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签署正常的产品销售合同,条款与其他类型销售合同保持一致。C公司应用动力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加工处理后的最终产物,其分子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对该类产品包括采购的指定原材料在内,C公司承担产品交付前存货的毁灭损失风险,以及质量、性能等全部责任,为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方。

三是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发行人产品对应的指定原材料采购量与实际生产的耗用量存在差异,公司可有效控制并主导该部分原材料的使用。根据约定,公司采购的指定原材料可投入其他型号产品的生产过程,产成品可向除D公司以外的客户销售。在存货价格波动风险方面,原材料采购依据市场行情协商定价,产成品按照“主要原料成本 加工价格”确定,因实际采购时间一般早于产品销售定价时间,且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从而可能使得实际成本中的原材料均价与销售定价时点的市场价格产生背离,发行人承担了相应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四是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C公司利用相关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根据市场情况销售给D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或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包括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利润在内的全额销售价格,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

五是是否承担了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结合销售和采购合同,未存在信用风险转移的情况,D公司下属子公司承担向C公司销售原材料后无法收到货款的信用风险,C公司承担销售过程中D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收到商品后不支付货款的相应信用风险。因此,审核认为,发行人C公司以总额法确认相应销售收入具有合理性,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失败案例:

(1)深交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10期)内的现场督导案例描述:

净额结算的分录怎么理解,递延收益总额法与净额法分录(9)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第一大客户的收入确认由净额法调整至总额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不能自主决定向第一大客户销售产品价格且不承担存货风险、不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 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使用总额法的相关会计处理准确性存疑。

最终该项目撤回了申报材料。关于该案例,笔者此前做过分析,具体可见:

【又一份警示函,总额法变净额法,调减营收近33亿】

(2)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3期)内的现场督导案例描述:

净额结算的分录怎么理解,递延收益总额法与净额法分录(10)

1.发行人涉嫌不恰当地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确认收入

发行人与A公司(2020年、2021年均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和第一大供应商)等三家客户既有采购又有销售业务,通过分别签订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的方式开展。发行人将其与三家客户的业务均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无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待加工原材料,无权主导待加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即涉嫌不能控制待加工原材料。以 A公司(境外上市公司)为例:一是根据发行人与A公司的合同约定,A公司对发行人所生产的产成品规格、型号、品质有具体明确要求, 并指定所需使用原材料的具体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二是发行人所采购的指定原材料只用于为A公司生产产品,不能与为其他客户生产的原材料随意混用;发行人对原材料仅承担保管风险,不承担价格变动风险,未能取得与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三是A公司在其披露的年报中,将其与发行人的交易按净额法披露。因此,发行人与前述三家客户的业务为受托加工业务,发行人涉嫌不恰当地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确认收入。

最终该项目也撤回了申报材料。关于该案例的分析,具体可见:

【深交所的最新一期上市审核动态中提及的现场督导问题】

3、处罚案例:

其实错误判断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有时候不只是导致企业IPO失败,相关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还会被监管机构处罚。

(1)前几天笔者曾经发布过一篇文章,其中就涉及到中介机构因“总额法”与“净额法”判断导致被监管机构处罚,具体可见:

【总额法、净额法判断惹的祸,某知名投行及两保代被罚】

这显然不是唯一的案例,我们再来看看其他处罚案例。有的处罚案例甚至尤为严格

(2)科林环保设备因错误使用总额法核算,相关人员被证券市场禁入

净额结算的分录怎么理解,递延收益总额法与净额法分录(11)

净额结算的分录怎么理解,递延收益总额法与净额法分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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