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特征有哪些,汽车保险合同类型有哪些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4-01-08 07:56:55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其具备一般合同所共有的特征。除此之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定的合同类型,故而存在一些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性。

(一)双务性

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对方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单务合同则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无偿保管合同等。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期间承担被保险人风险的义务。保险人的风险承担义务意味着,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保险保障对象的损害风险就依约定全部或部分移转至保险人处。一旦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如果保事故在保期间末发生保人也在这段时间内提济上和精神上的保障,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免予后顾之忧。

(二)射幸性

以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实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实定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保险、彩票和赌博等均属于此类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体现在,虽然投保人确定要支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在合同订立当时无法明确,而取决于合同订立后不确定的偶发事故。此外,当事人双方的支出与收入具有显著的不平衡性。如果在保险保障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保险赔付数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而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可能大大高于其从投保人处收取的保费。如果在保险保障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支付保费的同时无法获得任何经济补偿,而保险人则只收取保费,却无赔付之责。

(三)补偿性或给付性

保险的最主要功能是补偿损失,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而非改善或增益其经济状况,故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的特点。从基本原理上来说,补偿性在财产保险中体现为补偿具体经济损失,而在人身保险中较多体现为补偿抽象损失,因为人身损害往往难以量化。但是现实中谈及补偿性更多的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此外兼及损失补偿型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如补偿具体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的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保险合同的补偿性避免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当利用保险制度,通过购买保险而获利;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引发道德风险。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衍生出了所谓的损失补偿原则,为落实该项原则,保险法律规定了保险利益、保险代位权、重复保险禁止、超额保险禁止等多种制度。

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强调的是保险人的赔付数额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额具有直接相关性,而非赔付数额等同于实际损失。囿于投保人的保费支付能力和保险人经营风险的正常控制等因素,保险人未必一定会在损失发生后足额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在实务中,投保人为节省保费,没有按照保险标的物的全部价值购买保险,或者保险人为了回避不可控风险而常常在保单中设定保险赔付的上限,这都可能导致被保险人最终无法获得与损失完全对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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