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
(一)产生原因
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
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3.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二)目的
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确实存在,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承诺保证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将来必继续如此。确认保证则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而不涉及将来的情况。
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中载明的,这种条款可以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默认保证是指保证虽然在保险单中没有载明,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作某种行为或不作某种行为。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一样,被保险人也必须严格遵守。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有:
(1)漏报
(2)误告
(3)隐瞒
(4)欺诈
2.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是:
(1)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保证的违反及法律后果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