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接待了一位村委会主任的咨询,他们村集体自筹了近1000万元的资金,准备对本村的自来水工程进行整改,使之能够与市政自来水管网并网,让村民用上市政自来水,彻底改变村自建的自来水厂水质差,管理成本高的现状。
前期村集体已经委托设计单位对整个管网工程进行了设计,并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作出了造价评估报告,现在项目到了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阶段。
村已经按民主公开程序召开了村两委的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工程公开招标方案。
然而,当村经联社向镇农村“三资”交易平台申请对工程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时,却被告知工程的投资额超过400万元,按区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项目应该在市级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
这一要求使这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工程项目陷入了停滞状况。
这位村委会主任介绍说,对这项工程,本地一家国有的自来水工程公司已经和村经联社进行对接,希望能承包工程的施工,给出的报价低于工程造价咨询的评估价,经联社领导班子对报价很满意。更重要的是,这家公司是国企,而且在本地已经有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之前完成的工程都顺利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实现了改造目标。
而让这位村委会主任对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感到担心的是,本镇一个村的水改工程去年按《招投标法》的公开招投标,按照招投标平台要求委托招标代理,经过专家评审等看起来很高大上的流程,确定了一家外地承包单位。这家单位中标后收取了一笔管理费费,私下转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因为利润低,降低了施工质量标准。工程完工后,因为达不到市政自来水公司对管网质量标准的要求,自来水公司不愿意接管村的自来水管理,这个村水改的目标无法实现,给村带来沉重的管理负担。
这位村委会主任提出咨询问题:村自筹资金的集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承包一定要按《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公开招投标吗?
其实,笔者近来已经多次遇到这类问题的咨询了,既有这位村委会主任提出的集体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的发包,也有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的发包、集体资产经营选择合作投资人等等,问题是:需不需要按《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公开招投标?
笔者对这类问题的答复是:要公开招标,但不一定要按《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公开招投标。
《招投标法规》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包括下列三类: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集体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投标范围。
实践中,包括不少的行政管理机关把公开招标等同于按《招投标法》的规定公开招投标。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过程,要求很多不必要、甚至是不适合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后果是不必要加重了农村集体资源管理以及建设项目投资的成本,降低了效率。而且还可能造成类似于这位村委会主任担心的其他村水改工程的负面效果。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集体建设项目的发包,只要不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投标的情形,可以采取比选招标,如公开竞投、竞争性谈判等形式进行招标,即由集体经济组织事先公布招标条件、要求、程序,从自愿报名参加比选的申请人中按照规定条件确定中标人。
比选招标和《招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标相同点是:两者都是具有公开性,通过公开的方式挑选、确定中标人;都是为了避免暗箱操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但比选投标可以由建设方自己实施,按照自设定的条件评标,程序比招投标灵活简单,效率高,成本低。
对前面提到的村委会主任的咨询,我们的合规团队为他们起草了整套招商文件,引导他们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按村经济联合社设定的条件,从自愿参与竞投的单位选择确定承包人。
如果按照《招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投标,要委托招投标机构实施,通常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由随机抽取的专家用打分方式评选,程序复杂严谨,而随之而来的就是成本高昂,就是这位村委会主任咨询的这类没有技术含量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单招标代理的费用最少也有几万元。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全面,把招标等同于《招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投标,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集体项目的建设带来的较大负面影响,这是需要避免也完全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