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属于村集体还是国有资产,村集体资产是国家还是村的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4-01-11 17:03:17

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用地政策,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用地政策。该文件对矿用土地管理改革的内容已有所涉及。

2020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探索采矿用地政策,组织开展试点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推动试点成果的政策转化。之后,自然资源部抓紧研究完善矿业用地政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研究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文件;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要求,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确保矿业权人可以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对矿用土地政策走向,有专家认为应掌握几点:土地供应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发展规划紧密相连,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土地供应自然就相对宽松;土地供应指标、供应标准各个行业不一样,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用地审批应该比较容易,等等。

加快释放土地政策红利

土地复垦是提高土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重要途径,更是矿业权人使用土地而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修订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相关制度密集出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践中,矿业领域的土地复垦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外延。

矿山属于村集体还是国有资产,村集体资产是国家还是村的(5)

而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矿区生态修复政策红利不断释放。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加快治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同时,我国加快推进立法修法工作,如长江保护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土地管理法,及矿产、草原、自然保护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法律,为国土修复提供全面法律支撑。中央财政安排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真金白银地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京津冀周边、汾渭平原、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地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被纳入其中。

如何建立矿山生态修复的市场化机制?鉴于土地资源的再开发、再利用是矿山生态修复中的主要利益来源,业内专家认为应充分释放矿山生态修复中的土地政策红利。

2019年底,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政策,激励社会主体投入矿山生态修复,解决激励政策不明晰,矿山建设用地无法盘活、新增建设用地获取难等问题。例如,已有的因采矿塌陷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可据实核定;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赋予矿山生态修复投资主体后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矿山存量建设用地修复后的腾退指标可以流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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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于矿山生态修复中土地开发利用的支持激励政策相关规定中早有体现,散见于不同时期的不同文件中。

例如,《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了退还耕地占用税、确定长期使用权、政府给予补贴、用作补充耕地指标等土地复垦激励措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规定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奖励政策,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从土地复垦和产业发展相结合角度,提出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与相关产业发展融合推进。《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规定,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均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被认为是在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下,集中规定了矿山生态修复领域中的土地支持政策,充分释放了矿山生态修复领域的土地政策红利,为矿山生态修复市场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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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纳入重点领域,在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

近年来,我国矿山生态修复中涌现出的一批批典型案例和成功模式,佐证了土地政策红利充分释放带来的积极效应。例如,江苏徐州潘安湖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以“矿地融合”为理念,带动了区域产业转型,维护了土地所有者权益;上海的“深坑酒店”项目、威海华夏城矿坑修复项目,都是对矿山生态修复后土地资源的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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