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通常第一个项目的补偿是涉及价值最大的,也是引发争议最多的。第一个项目的补偿额的确定首先是需要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无论是房屋的面积还是房屋的单价都直接影响到第一个项目的补偿。如果由被征收人自己报价,那很现实的情况就是价格往上拉,如果由政府单方面定价,也会造成补偿偏低的风险,所以法律和政策都选择了折中的方式: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后,当事人不知道评估结果,这就使得评估缺乏透明化,也不符合法律的评估规定的程序。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拆迁经典案例“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最高院传达的精神是评估报告是否送达,关乎被征收人是否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后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所以,在房屋价值评估这个程序上,不仅仅需要在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民主化,评估报告出来之后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同样需要得到保障。不仅如此,如果被征收人觉得评估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出现错误,法律同样有后续的保障措施来进行救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所以如果评估报告做出后没有送达给被征收人,这会从源头上剥夺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及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不要轻视这一“小小的送达程序“,因为其对当事人后续能否获得合理的补偿至关重要,因为政府后续补偿决定的作出是会以此为房屋价值确定的依据。
所以,说到这里,大家已经很明确了,征收中房屋征收部门把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每一个被征收人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或缺的程序。如在现实中,您涉及征收,房屋经过评估,你一定要及时关注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及评估结果,如觉得评估错误或者脱离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