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涛涛系吉林省大安市居民,在本地某街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7月涛涛经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在原房屋基础上扩建了15间房屋用作车间、库房并在此经营冷库、塑料加工、废品收购站产业且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2017年5月,本地启动了“大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简称涉案项目),涛涛房屋被纳入涉案项目征收范围。2020年2月19日,市机关向涛涛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该补偿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价格依据不足且评估程序存在缺失等问题。涛涛认为,市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违法情形,该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无法保障涛涛原有的生产及生活水平,严重侵害了涛涛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为此,涛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撤销市机关将存在漏评漏估及错误评估的评估报告作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该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故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市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评估报告存在遗漏、错误评估等问题,是否可以主张撤销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关于案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二、关于市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焦点一,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经发展与改革、土地、规划部门审查,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前,还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并征求意见等工作,上述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至十三条的规定。综上,案涉征收决定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合法有效。
焦点二,首先,市机关提供的2019年9月17日对涛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有“三项电”,并且在评估报告中对“三项电”进行了评估,但在2019年的案涉评估报告中未对“三项电”进行评估,应属遗漏评估项目;其次,在2019年9月17日对涛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确认表中,载明其中一个移动冷库规格7.21×5.2×2.5,而在2019年10月25日某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载明上述冷库规格型号为7.21×2.5×2.5,应属错误评估。且2017年的评估报告中将冷库作为附属物进行评估,而在2019年的评估报告中将冷库作为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存在遗漏、错误评估等问题,是否可以主张撤销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其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有效性。行政机关会依据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评估报告出现问题,作出的补偿决定也有问题,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