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很多征收方直接拿来房屋的评估报告让被征收人签字,被征收人明明知道评估报告不合理,但又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今天一起来看看合法合理的评估报告是什么样子的。
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所以,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但在现实中,多数征收方根本没有召开会议、组织投票协商,就直接指定某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估价,很多被征收人甚至根本不知道评估公司的存在,就直接收到一份房屋评估报告。
那么,针对未经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字。
评估标准的参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所以房屋的市场价值才是补偿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房屋价值计算的时间节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个别地方会以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节点,更有甚者,直接先给被征收人发评估报告,再来谈判价格。如果对评估报告上的补偿数额不认可,也是有权拒绝签字的。
评估报告的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第十四条规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由此看来,一份合格的评估报告,必定要包含对房屋的面积、建筑结构、用途、修建时间、地理位置,以及其他的附属设施情况的认定,如发现报告里面遗漏信息,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评估报告的落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我们曾经收到很多被征收人发来的评估报告,都是一张A4纸,没有加盖任何的印章和公章,也没有估价师的证件证明以及签字,这种评估报告是违法的。合格的报告必须要有两名注册估价师的签字同时加盖注册估价师印章,在评估机构名字上加盖公章。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的价格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书面的评估报告起10日内申请重新评估,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