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分析保险资管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分为投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1)投行业务以非标业务为主,一端对接资金,一端对接资产投向实体,形式包括以保险资管名义发起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与企业融资、服务国家战略、支持棚户区改造、进行绿色产业债权投资等相关;2)资产管理业务侧重二级市场投资能力以及产品设计能力,主要包括固收投资、权益投资、量化投资,以及组合管理、企业年金管理等。
1.3 保险投资监管要求
我国保险投资监管主要分两类,一是通过政策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上限、集中度及风险监测等,定量监管,二是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资产配置形成隐性要求。
(一)政策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上限、集中度等
投资范围方面,2018年1月原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主要是银行存款、股票和基金、不动产、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同时明确了禁止投资领域,包括禁止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等。
投资比例上限方面,2014年2月原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针对保险公司配置的大类资产设置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具体来看:1)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设上限;2)权益类资产,投资金额不高于上季末资产的30%;3)不动产类资产,投资金额不高于上季末总资产的30%;4)其他金融资产,不高于公司上季末资产的25%。
集中度及风险监测方面,1)制定限制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的集中度上限控制集中度风险,2)对流动性状况、融资规模和类别资产制定监测比例,出现突破指标限制的企业将被纳入重点监测。同时,监管部门会依据实际情况对比例监管进行调整,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增强投资灵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