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0年第4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5-2020,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4.3.1、4.4.1、4.5.1、4.6.1、4.7.1、5.2.4、6.3.1、8.2.1、11.4.1、13.2.3、13.4.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正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品验收,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
钢构件组装工程,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单层、多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空间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涂装工程和钢结构分部竣工验收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 调整了章节的安排;
2. 将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和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合并为单层、多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3. 将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调整为空间结构安装工程,增加了钢管桁架结构内容;
4. 增加了预应力钢索和膜结构工程内容;
5. 增加了钢结构钢材进场验收见证检测方法;
6. 增加了装配式金属屋面系统抗风压、风吸性能检测的内容和方法,对钢结构金属屋面系统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和验收;
7. 增加了油漆类防腐涂装工艺评定的内容和方法,强化钢结构涂装施工质量的控制和验收;
8. 增加了钢结构工程计量基本原则及方法,完善了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内容;
9. 将钢材进入加工现场时分别按钢板、型钢、铸钢件、钢棒、钢索进行验收,将膜结构材料纳入进场验收内容;
10. 将有关允许偏差项目表格改入条文中;
11. 在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分项工程中完善了冷成型和热成型加工的最小曲率半径及铸钢节点加工等;
12. 在钢构件组装分项工程中增加并完善了部件拼装等内容,将工厂拼料环节纳入质量控制和验收中;
13. 将钢结构安装分项工程按照基础、柱、梁及桁架、节点、支撑次序进行排列,增加了钢板剪力墙;
14. 完善了压型金属板分项工程的节点构造和屋面系统;
15. 钢结构在涂装分项工程中强化了钢材表面处理和涂装工艺评定的内容;
16. 在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中,修改了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增加了钢结构工程量计量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编:100088)。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宝钢钢构有限公司
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方赤晓组合房屋(廊坊)有限公司
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 公司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昆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鼎力钢结构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富钢结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4. 原材料及成品验收
4.1一般规定
4.2钢板
4.3型材、管材
4.4铸钢件
4.5拉索、拉杆、锚具
4.6焊接材料
4.7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4.8球节点材料
4.9压型金属板
4.10膜结构用膜材
4.11涂装材料
4.12成品及其他
5. 焊接工程
5.1一般规定
5.2钢构件焊接工程
5.3栓钉焊钉焊接工程
6. 紧固件连接工程
6.1一般规定
6.2普通紧固件连接
6.3高强度螺栓连接
7.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
7.1一般规定
7.2切割
7.3矫正和成型
7.4边缘加工
7.5球节点加工
7.6铸钢件加工
7.7制孔
8. 钢构件组装工程
8.1一般规定
8.2部件拼装与对接
8.3组装
8.4端部铣平及顶紧接触面
8.5钢构件外形尺寸
9.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
9.1一般规定
9.2实体预拼装
9.3仿真模拟预拼装
10. 单层、多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0.1一般规定
10.2基础和地脚螺栓(锚栓)
10.3钢柱安装
10.4钢屋(托)架、钢梁(桁架)安装
10.5连接节点安装
10.6钢板剪力墙安装
10.7支撑、檩条、墙架、次结构安装
10.8钢平台、钢梯安装
10.9主体钢结构
11. 空间结构安装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2支座和地脚螺栓(锚栓)安装
11.3钢网架、网壳结构安装
11.4钢管桁架结构
11.5索杆安装
11.6膜单元制作
11.7索杆安装
11.8膜结构安装
12. 压型金属板工程
12.1一般规定
12.2压型金属板制作
12.3压型金属板安装
12.4固定支架安装
12.5连接构造及节点
12.6金属屋面系统
13. 涂装工程
13.1一般规定
13.2防腐涂料涂装
13.3连接部位涂装及涂层缺陷修补
13.4防火涂料涂装
14. 钢结构分部竣工验收
附录A 钢材复验检测项目与检测方法
附录B 紧固件连接工程检验项目
附录C 金属屋面系统抗风揭性能检测方法
附录D 防腐涂装工艺评定
附录E 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测定方法
附录F 钢结构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
附录G 钢结构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附录H 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J 钢结构工程计量方法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钢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本标准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零件
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如节点板、翼缘板等。
2.1.2部件
由若干零件组成的单元,如焊接H型钢、钢牛腿等。
2.1.3构件
由零件或由零件和部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元,如梁、柱、支撑等。
2.1.4小拼单元
钢网架、网壳结构安装工程中,除散件之外的最小安装单元,一般分平面桁架和锥体两种类型。
2.1.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高强度螺栓和与之配套的螺母、垫圈的总称。
2.1.6抗滑移系数
高强度螺栓连接中,使连接件摩擦面产生滑动时的外力与垂直于摩擦面的高强度螺栓预拉力之和的比值。
2.1.7预拼装
为检验构件是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进行的拼装。
2.1.8空间结构稳定单元
由构件构成的空间稳定的结构。
2.1.9焊钉(栓钉)焊接
将焊钉(栓钉)一端与板件(或管件)表面接触通电引弧,待接触面熔化后,给焊钉(栓钉)一定压力完成焊接的方法。
2.1.10环境温度
制作或安装时现场的温度。
2.1.11膜结构
由膜材及其支承构件组成的建(构)筑结构。
2.1.12聚氯乙烯类(PVC)膜材
在纤维织布上涂以聚四氯乙烯树脂而成的布壮材料。
2.1.13聚四氯乙烯树脂(PTFE)膜材
在纤维织布上涂以聚四氯乙烯树脂而成的布壮材料。
2.1.14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膜材
由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材料直接制成的单一聚酯布壮材料。
2.1.15搭接型压型金属板
成型板纵向边为可相互搭合的压型边,板与板自然搭接后通过紧固件与结构连接的压型金属板。
2.1.16咬合型压型金属板
成型板纵向边为可相互搭接的压型边,板与板自然搭接后,经专用机具沿长度方向卷边咬合并通过固定支架与结构连接的压型金属板。
2.1.17扣合型压型金属板
成型板纵向边为可相互搭接的压型边,板与板安装时经扣压结合并通过固定支架与结构连接的压型金属板。
2.1.18泛水板
金属板通过辊压和机械折弯后形成一定形状的构件,用于对屋面及墙面压型金属板铺装后缝隙的封边封堵,防止雨水渗漏。
2.1.19金属屋面系统
由金属面板,固定支架,底板,紧固件,保温、防潮、隔热、隔声等材料组成的屋面围护系统的总称。
2.2符号
2.2.1作用及作用效应
P-----高强度螺栓预拉力设计值;
△P---高强度螺栓预拉力的损失值;
Tch-----高强度螺栓检查扭矩;
Tc-----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
T0-----高强度螺栓初拧扭矩
2.2.2 几何参数
a -----间距
b -----宽度或板的自由外伸宽度
d -----直径
d0-----孔径
e -----偏心距
f -----挠度、弯曲矢高
H -----高度
Hi-----各结构楼层高度
h -----截面高度
he-----角焊缝计算厚度
l -----长度、跨度
r -----半径
t -----板、壁的厚度
△ -----变量
2.2.3其他
K-----抗风揭系数
μ -----抗滑移系数
Ra -----轮廓算术平均偏差
3 基本规定
3.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钢结构工程见证取样送样应由检测机构完成。
3.0.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4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标准14.2.2条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验收,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其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并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
3.0.6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
2 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或最小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0.7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8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