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小区要求返程人员签订的自愿隔离承诺书
租住在郑州市金水区另一家社区的冯峰前几天从三门峡返郑,同样顺利进门,但被社区要求居家隔离,按时“点卯”。虽然有工作要忙,但他还是规规矩矩守在家里。“心里有点着急,但急也没用,安全第一。”
每天,冯峰在家线上办公,忙完就开始给自己做饭,练就一手好厨艺。
冯峰家门口,是春节喜庆的对联以及粉色小纸条
【走访】多数小区不区分租户与业主,返回住所均需居家隔离
走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郑州市很多小区并不限制租户的进入,而是对是否来自疫区等信息进行甄别和记录。不论是租户还是业主,近期返郑人员都需要在门口登记,随后居家隔离。
而这个政策执行的依据,则是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月3日发布的8号通告:自省内返回住所的居家隔离观察7天,从省外重点疫区返回住所的居家隔离观察14天,观察期自返回住所当天算起。居家隔离观察对象应服从社区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强制进行集中隔离。隔离观察期满、健康无异常的,可在社区管理部门备案后,解除居家隔离观察措施。
【答疑1】物业“把门”限制业主进出,违法不?律师:有法可依
系列报道推出以来,有网友留言,表示物业“把门”,限制业主的出入自由,查这查那,不允许亲朋好友来访,到底是不是合法的?物业上有“执法权”吗?针对这个问题,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了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保山。
孙保山律师表示,在正常情况下,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除非物业合同有特别约定,物业公司没有对小区业主进出小区(行动自由)采取限制性措施的权力。然而,在特殊时期,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有权对特殊区域(包括住宅小区)采取“关闭”“封闭”和“封锁”等紧急措施。
孙保山律师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孙保山律师表示,在这样的背景下,社区居民委员有义务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区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本次疫情由新冠状病毒引发,根据国家卫健委认定,此次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此次新冠状病毒疫情突发重大,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基于辖区公共安全考虑,对小区业主采取特殊时期特殊管理,进行严控、登记、隔离等举措,是有依据的。“社区居委会有义务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小区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物业公司也有义务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防疫工作。”
【答疑2】小区物业对租户与业主区别对待,违法不?律师:心情可以理解,但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