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录音和录像怎么处理,谈话的录音可以当证据吗

首页 > 实用技巧 > 作者:YD1662023-12-20 02:10:43


手机智能化时代,你可能随时随地成为别人眼里的“主角”,也可以说“证据”。

作者|梁文权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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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你坐诊看病,忙的不亦乐乎时,却在不经意间,成为了别人镜头下的主角,你会怎么办?

不得不说,能为你录音录像的患者或者家属,是聪明的,首先排除那些居心叵测的人,说到底,人家也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不得已而为之。

那么,问题来了,患方未经医生同意对其录音录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你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呢?

答案是否定的。事实证明,患者在医院就医对诊疗过程享有知情权,对诊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不侵害医生的隐私权或肖像权。且不说这种做法对与错,最起码人家没有造成侵权吧!这样做,你又奈我何?你说气人不?

但是,话说回来,这种做法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起码是不值得提倡的,因为其做法是存在严重扰乱医生正常工作秩序嫌疑的。对此,我们要做到区别对待,理性对待。

若患者将偷录的影音资料在网络上大肆传播甚至是直播就医过程,或用于非正当用途,则涉嫌侵害医生的知识产权与肖像权。若患者对录音、录像掐头去尾,以断章取义式的方式恶意传播,歪曲事实给医生带来不良影响,则会涉嫌侵犯医生的名誉权。

医生一旦遇到此种情况,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的。

私自录制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由此可见,要想以举证为目的录音、录像,就需要征得被录者同意才行。但想必当事人大概率也是不会同意你这种做法的。

据悉,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该规定第68条明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不论是否私自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要具有证据效力,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

2.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

3.有其他证据佐证。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录像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

而且,最重要的是,该视听资料即使是真实的,还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有效。

所以,即便有人居心叵测,心怀不轨,想陷你于不义,栽赃陷害,也是不受法律保护,不被当作证据采纳的。

当你发现被录像时,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在日常诊疗中,有时候你会凭借着第六主观感觉,猛然发现,有一双眼睛,正在死死地盯着你,无疑,这让你仿佛感觉后背发凉,如坠冰窟,浑身起鸡皮疙瘩。

你会不经意地发现,你已经悄然成为了别人眼里的“猎物”。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医生,就曾不止一次遇到过这样的情形和场景。好在,我发现及时,在我的严厉要求下,他删除了视频。

虽然他嘴上不住地加以辩解,说什么只是为了拍抖音,记录一下日常生活。那一刻我在想,我信你个鬼!宁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要不到头来即便满身是嘴,也说不清了。

虽然,事后我也感觉是不是有点太过敏感了,自己做的是不是有点过了头,但经验告诉我,我当时的做法,无疑是最为明智的选择。

因为当时,正值新冠疫苗接种高峰期,一旦被他拍了视频,放到网上,因此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作为当事医生,我也只能感叹遇人不淑了。

经验告诉我们,就像眼里不揉沙子一样,镜头会记录下你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如果你不能做到,像书写医疗文书那样,滴水不漏,却因为一时疏忽,言多必失,很容易被人及时捕捉,抓住把柄,成为日后打败你的有力证据。

所以,唯有做到自律、慎独,以不变应万变,才能远离医患纠纷,避免处于被动的尴尬境地。(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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