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务所的要求和建议,怎样判断事务所团队的好坏

首页 > 体育 > 作者:YD1662023-11-25 05:22:20

对事务所的要求和建议,怎样判断事务所团队的好坏(1)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扎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构建良性互动、规范有序的新时代检律协作关系,是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司法公正公信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权益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更高要求和推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的落实,从而构建双赢多赢共赢的诉讼格局。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检察机关以解决影响或阻碍律师执业的新老问题为导向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是对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积极回应。把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促进实现律师与执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增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执法能力。

二、我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基本情况

(1)完善基础设施,强化管理。我院在案管大厅设置专门律师阅卷室,畅通律师接待渠道。在律师阅卷室,配置电脑、扫描仪、复印机等设备,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律师接待,统一接受律师递交的材料、安排阅卷,对律师咨询、阅卷、会见、变更强制措施、听取意见等进行统一管理、答复,实行“一站式”全程高效服务,确保律师接待、阅卷工作规范便捷。在控申大厅设置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绿色通道”,确保律师执业权利控告案件第一时间受理、审查、处置、答复,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2)积极履职,深入查找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线索。针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总体低发的实际情况,我们注重对涉及律师的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今年2月份,信访人郭某某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事项过程中,同时反映了商南县公安局阻碍其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的情况,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及时与郭某某委托的律师取得联系,询问核实相关情况。经了解,郭某某先后委托了商南、西安的两名律师为其丈夫提供辩护,商南律师陈某某在要求会见时,警方工作人员提出应进行核酸检测后会见,陈某某做了核酸检测后顺利会见了当事人,郭某某后来委托的西安律师魏某某亦称公安机关不存在不让会见的情形。最终,检察人员将了解到的案件办理、律师履职等总体情况对郭某某进行了全面的回复答复,并开展释法说理,信访人表示对检察机关的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3)主动邀请,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律师的辩护等意见建议,对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开与案件质量发挥着重要的反促作用。今年以来,我院通过邀请律师参加听证会、检察开放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律师等各界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如在办理一起退役军人家属申请司法救助案时,参与听证的律师提出了“切实查明肇事方是否有赔偿能力”“要把救助资金用在最紧要的地方”等切合政策、符合实际的建议,对我们更好地开展司法救助案件调查走访等工作提供了智力支持。同时我们积极与县法律援助中心、秦东律师事务所联系,双向打通检察人员介入轻伤害涉法信访案件、检察机关邀请律师参与重复信访案件化解渠道,进一步凝聚了工作合力。

三、我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存在的问题

(1)律师存在不愿监督的情况。比如在座谈交流时,律师能畅所预言把自己在代理案件时遇到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都能进行交流座谈。但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遇到办案机关移送案件在程序上未告知、特殊重大案件需经办单位许可、要求核实律师助理身份等阻碍会见的情形时,可能考虑到在本区域内执业,面对的都是公、检、法、司的办案人员或者其他单位执法者,以后经常打交道,都不愿把问题扩大化,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律师也只能妥协,使得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2)办案部门存在不重视不理解的情况。比如公、检、法办案人员对保障律师执业的规定理解还不够全面、不够到位,思想认识和执法理念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移送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阶段有履行告知的义务,有时律师在阅卷时提出缺乏相应的法律文书时,相关办案单位缺乏相应回应,还不愿听取律师意见,甚至把律师的建议当做是挑错、挑刺,严重变相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整改建议

(1)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增强主观能动性。检察院是履行保障律师执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主动向政法委提议,要求各司法机关组织内部办案人员加强培训,提高思想认识,促进形成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其次,由检察机关牵头与公、检、法、司和律师协会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共同研究本地区律师执业状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建立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2)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促进解决影响或阻碍律师执业的新老问题,助推各司法机关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实现律师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形成良性互动的监督氛围,促使律师申请维权;其次检察机关在办理律师控告、申诉案件时切实应当提高案件质量和效果,引领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制度和规定落实到每一起案件,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

作者: 陈敏(商南县检察院)

编辑:王晨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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