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岳小川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第二十一条同样存在第二十条的逻辑和体例问题。这个问题不再纠结了。现就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提出一些意见。
(一)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通常资格预审文件由以下章节组成:
(1)资格预审邀请;
(2)申请人须知;
(3)资格审查办法;
(4)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5)采购需求。
目前财政部门没有制定标准的资格预审文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适合的资格预审文件。87号令第二十一条所述的资格预审文件应该包括的内容,都应该纳入有关章节。
(二)资格审查方法
目前常用的资格审查方法有两种: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时,供应商只要符合资格条件,都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采用有限数量制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还要对其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出顺序,再按照顺序从前到后确定事先规定数量的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其余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次为候补供应商。
在工程招标中经常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审查方法。但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除了工程招标以外,都不得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审查方法,否则就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
(三)申请人信用信息
采购人应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这项要求完全重申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中的要求。
(1)信用信息查询主体
信用信息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查询方法查询申请人的信用信息。
(2)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查询申请人的信用信息。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信用信息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于禁止供应商参加投标,另一种是允许供应商参加投标,但评审时做扣分处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投标。对于其他被行政机关处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有违约行为以及其他失信行为的,可以在评审时做扣分处理。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采购人不得将信用信息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4)信用信息截止时点
信用信息是处于变动之中的,因此采购人应采用最新的信用信息作为评审的依据。申请人的信用信息的截止时点应该是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时间。信用信息应以此时查询的结果为准。
(四)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供应商是通过采购需求决定是否参与该项目投标、是否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因此,采购需求的内容应满足供应商作出投标决定需要的信息内容。
(五)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一般都很简单,为了减少供应商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87号令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