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常常把“礼法”连在一起,指称古代的礼仪规范和法律制度。“法”字该怎么解释呢?它和古代神兽又有什么关系呢?来看看“灋(法)”字和獬廌的故事吧!
法——獬廌的故事
文/郭永秉
讲完了“礼”,再谈谈与它有密切关联的“法”。
古人常常把“礼法”连在一起,指称古代的礼仪规范和法律制度,如:
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商君书·更法》)
简而言之,礼是对人应该怎么做的规范,法则主要是对人不当行为的处罚,是对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规范和制度。《大戴礼记·礼察》“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把礼、法的关系讲清楚了。
《说文解字》的“法”字正体写作“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
按照《说文》的意见,写作“法”是一个省体。“灋(法)”义为刑,《书·吕刑》:“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作刑”就是制定刑法,可知许慎的“法”应当专指罚罪的刑法而言。从“水”,是因为平词讼、决狱要像水一样公平不偏,段玉裁引《汉书·张释之传》“廷尉,天下之平也”的话来解释“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一句,涉及古代神兽獬廌的故事,需要略加解释。《说文·豸部》:
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省。
这种“解廌兽”的名称,在文献中有多种写法,“解”字有后起的形声字“獬”(类似“师子”后来写成“狮子”),也有另造的“觟”字,“廌”字有的地方也写成“豸”或“䚦”。记载这种动物最早的古代文献,一般认为是汉武帝时司马相如所作的《上林赋》,其中有“弄解豸”一句,但这只是武帝上林苑中珍禽异兽的一种,没有提及与决讼的关系。但大致属于东周墨家著作的《田俅子》(清人指出“田俅”就是见于《韩非子》《吕氏春秋》的“田鸠”)已经记载:
尧时有獬廌,缉其毛为帝帐。(孙诒让《墨子间诂》据《白孔六帖》辑本,《太平御览》引文略有不同)
因此这种动物在先秦已有记载,它不但与贤明的帝王一同出现,并且有非常特异的举动,虽然也没有提及决讼之事,仍然十分值得注意。《淮南子·主术》:
楚文王好服獬冠,楚国效之。
这一说法看似汉人之说,但《墨子·公孟》云:
昔者,楚庄王鲜冠组缨,缝衣博袍,以治其国,其国治。
向宗鲁已经指出“鲜冠”的“鲜”就是“解”之形讹(“解”字有“觧”的异体,跟“鲜”易混淆),解冠就是解豸冠;而有些本子的《淮南子》(《初学记》《太平御览》引)就作“楚庄王”。可证《墨子》和《淮南子》所说为一事。东汉蔡邕《独断》:
法冠,楚冠也。秦执法服之,今御史廷尉监平服之,谓之獬豸冠。
晋司马彪《续汉书·舆服志》:
法冠,或谓之獬豸冠。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
也就是说,汉晋人认为这种冠是楚王喜欢戴,一直沿用到秦汉的,服者都是断案决狱的职官。这种源头追溯估计虽有夸大(比如能不能上推至楚庄王是个问题),但并非全出捏造,比如“执法”这个秦职官少见于其他传世文献,因而常被误解(参看杨宽、吴浩坤《战国会要》,492-493页),而在岳麓书院藏秦代律令文献中反复出现,因此应该是有传承的一种旧说,不会是汉人杜撰。《论衡·是应》说当时官府公堂往往画皋陶和觟䚦,儒者对此的解释是:
觟䚦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
一般从传统文献记载认为皋陶是舜时的士官,即法官;但清华简《厚父》将皋陶安排为夏代先王启的卿事,卿事就是卿李(理),也是负责刑狱的官。较大可能是,皋陶在上古时代已经是一种法律官员的代称或通称,无需纠结其早晚之异。在汉代儒生的心目中,皋陶治理案件也会遇到疑难,此时就需要这种一角的神羊——觟䚦来协助断案,辨别有罪无罪。西汉杨雄《太玄·难》“次八:触石决木,维折角。测曰:触石决木,非所治也。次九:角觟䚦,终以直,其有犯。测曰:角觟䚦,终以直之也”,爻辞的内容,也是以这种传说为背景撰写的。“豸”后来成为法官、御史等职务的代称,如有“豸衣”“豸袍”“豸班”“豸佩”的说法,《小学绀珠》说“唐坰与祖肃,父询,叔介,兄淑问,称五豸”,就是指这一家五人在宋朝相继为御史。这些也都是后话。
与汉代人认识相应,在《墨子·明鬼下》有一个记载,被很多研究者视为与獬廌传说有关的神判事件:
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由谦(兼)*之恐不辜,犹谦(兼)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泏洫,羊而漉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祧神之而槁之,殪之盟所。当是时,齐人从者莫不见,远者莫不闻,著在齐之《春秋》。
李衡梅认为,原始人因为相信宗教的神秘力量,所以产生神判法,在该案不能断定何人直何人不直的情况下,令诉讼双方各读誓词,羊所触者即为败诉,所以这是一个反映了远古神判法的遗迹(《盟誓浅说》,《人文杂志》1985年6期)。这基本上是可信的。可以注意,这里“人共一羊”的“羊”,虽然是体现了神灵意旨的羊,是盟誓时的用牲,但我们发现《墨子》从头到尾并未涉及这只羊的外形有什么特异之处,与汉代一角神羊的形象相比,可能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我们再来看一看“灋(法)”字在西周早中晚期金文中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