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目人
在元朝统治区域内的其他民族,有的原来就有多妻制的习俗,有的则受蒙古族和汉族婚制的影响,亦采用了多妻或妻妾的婚姻形式。
被元朝统治者列为“色目人”的各民族,大多原来就实行多妻制。如唐兀人,据《马可波罗游记》记载:“只要财力所及, 可以随意娶许多妻室。出身微贱的青年女子,只要容貌美丽,富人就会娶她为妻,并且愿意送给她父母相当优厚的聘礼”,一般人可以娶二三房妻室,甚至还有更多的,但有些人比较少,完全根据男人的财力所定。因为他们的妻子不但没有丰厚的嫁妆,反而要分享丈夫的牲畜、奴仆和金钱。结发妻子在家庭中享有比较优越的地位。如发现妻子有不贞或不法行为,则用“休妻”的办法结束婚姻关系。
据《汉藏史集》记载:吐蕃地区也盛行多妻制,而且不禁止各佛教教派僧人娶妻育子。各教派的教主、本禅( 教派执事)以及万户长等,多有正妻和次妻,有的人有五妻、六妻。不禁佛教僧人娶妻的风俗,还被吐蕃人带入了内地,影响到了一些寺院。
元代色目人中的大多数民族盛行收继婚制。除回回以外,唐兀、钦察、汪古、乃蛮和畏兀儿都同蒙古族一样,既实行同辈收继,也实行异辈收继。回回人严格禁止异辈收继,允许弟收兄嫂、兄收弟妇的同辈收继。据《元史》记载:顺帝后至元六年(1340)七月,颁旨“禁色目人勿妻其叔母”,对色目各族的异辈收继多了一些限制。
云南各族的婚姻风俗与其他地区不同。据《云南志略》记载:“云南俗无礼仪,男女往往自相配偶。”湖广行省的岑溪之民也有同样的习俗,
“每月中旬,年少女儿盛服吹笙,相召明月下,以相调弄,号曰夜泊以为娱。二更后,匹偶两两相携,随处即合,至晓则散”。
在多妻制方面,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和其他地区的民族相同。如罗罗,据《云南志略》记载:
“嫁娶尚舅家,无可匹者,方许别娶",“妻妾不相妒忌”,“正妻曰耐德,非耐德所生,不得继父之位。若耐德无子,或有子未及娶而死者,则为娶妻,诸人皆得乱,有所生,则为已死之男女”。
蒙古统治者对各民族的婚姻习俗采取的是认可与保护的态度。据《通制条格》记载:至元八年(1271)二月,忽必烈在圣旨中规定,“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就是说在本族 内的婚姻完全按照本民族的传统婚俗,不同民族人通婚,则服从男子民族的传统习惯,既表明统治者支持传统婚姻方式的维系,也为不同民族间通婚的礼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色目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各有传统的家庭分工方式和处理夫妻关系的做法,有的和蒙古族相似,有的和汉族相同。另外,也有一些独特的家庭生活方式。据《马可波罗游记》记载:如云南的金齿百夷,男子“不事稼穑,唯护小儿”,妇女“尽力农事,勤苦不辍,及产,方得少暇;既产,即抱子浴于江,归付其父,动作如故”。
马可波罗
又如罗罗,“夫妇之礼,昼不相见,夜同寝。子生十岁,不得见其父,妻妾不相妒忌"。云南和西北的哈密地区,还有妻女留客食宿、丈夫不归的习俗。
对有些重男轻女的做法,政府是要出面干涉的。如畏兀儿“火州城子里人每的媳妇每,若生女孩儿呵,多有撇在水里淹死了”,据《通制条格》记载:至元十三年七月,忽必烈特别给掌管畏兀儿事务的亦都护等下旨,禁止淹死女孩,规定“今已后女孩儿根底水里撇的人每,一半家财没官与军每者。首告的人每若是驱奴呵,作百姓者,违犯圣旨,管民官每有罪过者” 。
小结:元朝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对各族的婚姻及家庭生活中,干涉并不多,而且还有尊重各民族婚姻、家庭的表现。可见元朝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和大一统国家,还是相当够格的。但是这只是这一方面的表现,在民族等级制度和其他一些方面,元朝的统治还是相当黑暗的。详情以后在赘述!
参考资料:
《元史》《出使蒙古记》《通制条格》《元典章》《元朝秘史》《马可波罗游记》
《汪古部与成吉思汗家族世代通婚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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