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哪些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首页 > 文化 > 作者:YD1662024-04-29 01:45:52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市文化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评定、公布等程序确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仅存的传承人;

(二)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某种独特知识、技能或传统工艺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或行业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六条 申报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申报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申报人在该遗产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份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

  (四)申报人在该遗产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

  (五)申报人传承该遗产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或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向所在旗区文化局提出申请,旗区文化局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文化局。

第八条 市文化局根据申请人(单位)材料和旗区文化局的审核意见,结合申请人(单位)所申请项目在本旗区内的分布情况,遴选出基本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名单,提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咨询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遵循“坚持标准、择优支持、宁缺勿滥、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市文化局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一条 市文化局根据公示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主要方式有:

(一)利用各级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其它可利用的设施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二)市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资助代表性传承人;

  (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四)其它有利于传承的必要和可行的帮助。

  (五)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金奖励。

  第十四条 市文化局建立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旗区文化局每3年调查一次当地代表性传承人传习、生活等情况,并将调查情况报市文化局。

  第十五条 对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非身体原因不履行义务,或触犯刑律的,由市文化局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该项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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