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游戏版权归谁,直播游戏侵权

首页 > 游戏 > 作者:YD1662022-12-03 16:44:20

近两年,观看游戏直播已经成为不少人进行娱乐消费的重要方式。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9)》曾预测,到2022年,游戏直播市场规模达300亿元左右。而这个百亿级别的新兴业态面临着不少版权问题的困扰。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号直播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游戏主播未获许可擅自直播、录播游戏《梦幻西游》画面,并在直播过程中为竞品游戏持续宣传导量,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不仅如此,为主播提供账号的账号出借者,同样被判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频繁变更游戏账号直播或为逃避游戏权利人监管使用他人账号直播的行为并不鲜见,一经查实,主播及为其提供账号者均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多次被封仍借号直播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是《梦幻西游》游戏权利人,其发现王某未经许可,在某直播平台上直播、录播《梦幻西游》画面,并在直播过程中为竞品游戏持续宣传导量,侵害网易公司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权利。李某不仅为王某提供平台账号用以直播,还提供了多个游戏账号,并协助王某转移游戏角色以逃避网易公司处罚,构成帮助侵权。网易公司多次对王某、李某作出游戏账号封号处罚,并书面通知其直播违规,但二人仍变更账号持续侵权。

据此,网易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王某、李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在直播平台首页醒目位置连续10日刊登声明,向网易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中,王某辩称:游戏直播画面没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所推广的第三方游戏不构成对案涉游戏的侵权,故推广行为本身亦不构成侵权。游戏直播已获网易公司许可,属于对原游戏作品的转换性使用,且客观上对网易公司游戏起到了正向的推广、宣传作用,游戏录播属于合理使用。

王某还提出,收到网易公司起诉材料前已经停止直播和上传案涉游戏短视频。并且,网易公司的索赔金额畸高。

该案的另一名被告李某则辩称:游戏直播画面没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案涉直播账号系王某借用自己的手机号进行注册,自己未参与或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账号提供者亦需担责

法院审理后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其一,王某是否侵害网易公司对《梦幻西游》游戏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权利;其二,李某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其三,若构成侵权,王某、李某应如何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网易公司对《梦幻西游》游戏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案涉游戏《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及《玩家守则》中均明确,未经网易公司事先书面允许,玩家不得通过第三方软件直播游戏画面。网易公司多次因王某违规直播《梦幻西游》对其数个游戏账号作出封停处罚,通过电话及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王某未取得授权,不得进行游戏直播。王某也曾致电网易公司投诉另一玩家违反规则进行直播。

法院认为,王某使用直播平台账号上传《梦幻西游》游戏录播视频,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游戏画面内容,满足“交互式传播”要件,侵害网易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王某提出的转换性使用及合理使用等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指出,李某明知需要通过实名登记注册游戏账号及直播平台账号,仍允许王某使用其直播账号及游戏账号直播案涉游戏,可见其具有明显的直播合意。在两人多个游戏账号均因违规直播被网易公司封停后,李某明知王某未经允许进行的游戏直播被网易公司所禁止,还与王某通过网易公司藏宝阁指定交易的方式将王某直播常用角色从王某名下账号转移至李某名下账号,客观上实施了多项帮助行为,与王某构成共同侵权。

被判4倍惩罚性赔偿

如何认定赔偿数额?广州互联网法院指出,该案中,王某、李某明知不得进行案涉游戏直播,在收到网易公司处罚通知后,却未停止侵权行为,而是通过实施指定交易方式转换游戏角色、更换游戏账号等方式继续进行案涉游戏直播。并且,侵权行为持续长达9个多月,直播次数接近500场,直播账号粉丝数最高时近34万,在部分游戏直播中同时推广其他游戏,且通过原告举证、被告披露以及法院调查,足以查实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收入巨大。

法院认为,王某、李某的行为已满足惩罚性赔偿各要件,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惩处。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侵权获利情况,扣除主播的个人贡献,以民法典施行日2021年1月1日为界进行分段计算,将之前的违法所得作为该案补偿性赔偿数额,之后的违法所得作为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结合案情,酌情认定本案惩罚性赔偿倍数为4倍。

“虽然游戏直播必然包含主播的个性化特征,但游戏整体画面的艺术价值功能在游戏直播中并未发生质的转变,仍是通过玩家或观众的视听体验得以实现。”该案主审法官戴瑾茹说,主播通过游戏直播获得观众打赏并与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分成,具有明显的商业性使用性质,无疑挤占游戏权利人在游戏直播市场的潜在市场份额,侵害游戏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网易公司提出的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其他诉请,法院表示:“本案中,王某、李某侵害网易公司案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并不涉及人身权,且直播中推广其他游戏的行为并无证据显示给网易公司的声誉或信誉造成损害,故网易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网易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41648.6元。驳回原告网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陈斯杰 刘畅)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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