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22执59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袁浩东
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郑元村尖山组
身份证号:3401231996****8613
立案时间:2021-01-04
执行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袁浩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宏伟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李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2元,由被告袁浩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0551-6777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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