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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僖宗继位后,广大农民身罹天灾人祸的摧残,处境进一步恶化。
1、唐僖宗继位后百姓的惨状乾符元年(874年)正月,翰林学士卢携在一份奏疏中,对关东农民的灾后景况有所披露。
他说亲眼看到关东去年旱灾,自虢州(治在今河南灵宝北)到东海之边,“麦才半收,秋稼几无,冬菜至少”,贫者只得磨蓬实、拾槐叶充饥,那些衰病之人就更难活命了。
以往一个地区遇到灾年,百姓可以逃往邻境度荒,“今所在皆饥,无所依投,坐守乡闾,待尽沟壑。”
可是,州县官吏却仍然向这些饥民征收赋税,“督趣甚急,动加捶挞”,而农民即使拆卖房屋,甚至卖妻鬻子,所得钱只不过被催税胥吏收去当他们的酒食之费,根本抵不了税。加上“租税之外,更有他徭”。
以乾符二年(875年)正月十七日僖宗南郊祭祀之后发布的那份赦文,所提及的部分民情为例。
其一是摊逃加剧,如说:“甸内逃亡人户,尚征税物。”
甸内即京兆府,近在皇帝眼皮底下,尚且摊逃不止,其他地方就更加严重了。
赦文不得不承认:
“朝廷大弊,在于令不行。只如经水旱州,三降敕命,不许将逃亡规摊见在人户;遭水旱处,有于见在户两倍征或至三倍。”
其二是徭役负担不均加剧。
赦文列举的有这么两种:
一种是中央财政部门的盐铁转运使、度支使和户部司下属监院“影占富豪”。这说的是按唐朝规定,替政府经营盐、酒、茶等专卖品的商人,可免户内差役。因此州县大户都设法通过贿赂而名隶三司监院,以规避徭役。
另一种是冒充“衣冠户”逃避户内差役。衣冠户是中晚唐才出现的一种拥有轻税和免役特权的社会等级,指的是家里有人进士及第的人户,可享受“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役”的特权。
但是实际上许多杂色出身的官僚以及曾任军职的人都冒充衣冠户以逃避徭役负担,这种情况在僖宗时更加严重。
其三是额外差科加重。
其加重原因和表现形式各地既有类似之处,也或有不同。例如自懿宗以来,因用兵而加重赋税征收已是普遍现象。
赦文说:
近年百姓流散,税钱已多。如闻自朝廷用兵,有于百姓正税外,每贯纽四五十文,已是数年,至今不矜放…其天下缘用军奏加纽贯之外,更有敢征一文,其长吏及判官、录事参军并准入己赃。
“纽”即加征之意。这说明由于用兵而经朝廷批准加征的税率已达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
在用兵之州和军队调动经过的州县,地方官吏又另以供军为借口而双重加敛。
其四是因提前征税而加重农民的赋税负担。
本来,按两税法的规定,赋税一年分两限征收,夏税以六月为限,秋税以十一月为限,这与农副产品的收获时间大体一致。但是,实际上由于地方财政困难以及官吏的贪残,先期征税的现象仍相当普遍。
僖宗的《南郊赦文》不过是一份官样文章,所提到的农民疾苦往往是轻描淡写。但仅此也可见当时农民所遭受苦难之一斑。
乾符二年七月,当时王仙芝、黄巢起义在山东、河南一带已是如火如荼,关东和关中又发生一场特大蝗灾。
蝗虫自东而西遮天蔽日地飞过,所过之处把草木之叶和五谷一扫而空。
可是,京兆尹杨知至竟上奏说:“蝗入京畿,不食稼,皆抱荆棘而死。”对于如此明显的谎言,宰相们却加以附和,视为“祥瑞”之兆向僖宗进贺。
僖宗君臣不顾人民死活的行径,势必激起农民更加激烈的反抗。
2、中晚唐的榷盐之害安史之乱中,唐朝为解决财政危机,采取第五琦的建议,实行了食盐专卖政策。
《新唐书·食货志》说:
“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可见从一开始,唐朝的食盐专卖之利就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生产者(时称盐户或亭户)压价收购,一是对以农民为主的消费者的加倍盘剥。
在中晚唐,政府控制的食盐销售价格一直呈上涨之势。从有明确记载的资料来看,到穆宗时期,不管是江淮的海盐,还是内陆的池盐,每斗售价都高达三百文。
与此同时,广大农民的生活却日益贫困化,很多人连这种日常生活品都无力购买,只好少食盐甚至被迫淡食。
如韩愈上疏穆宗说:“百姓贫家,食盐至少,或有淡食,动经旬月。”
他们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的损害。
在唐朝凭据政权的强制力量实行食盐专卖的同时,食盐走私活动也逐渐兴起。
3、为何起事是私盐贩?私盐贩为了与唐朝争夺盐利,一方面加价向食盐生产者收购食盐,一方面降低价格向消费者出售,从而获得广大农民的欢迎。
唐朝自然要加强对私盐贩的走私活动的缉捕与惩治。还在德宗时期,就出现了“亭户(即盐户)私鬻不绝,巡捕之卒,遍于州县…私籴犯法,未尝少息”的激烈斗争局面。
唐朝对私盐贩的惩治规定也越来越严酷。德宗时规定走私海盐一石以上,“决脊杖二十,征纳罚钱足。”
到文宗时加重为:“二石以上者,所犯人处死”,并罪及替私盐贩提供落脚点、运输工具和搬运等服务的人员。
对河东的两池(解池和安邑池)的盐禁又酷于海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