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法国的习惯法学集大成者迪穆林极力提倡法律的本土性,他认为当时的普通法是由习惯法蕴含的法律观念的组合,他撰写的《巴黎习惯法评论》为法国的习惯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甚至对法国的民法典也有深远影响。
1607年的习惯法学家孔奎尔的《法国法学阶梯》,企图用传统罗马法的主题促进本士法律制度,同年洛塞尔的《习惯法制度》则企图从文学作品、谚语和民谣中寻求法国法的精神。而习惯法的正义理论。
结合《威尼斯商人》来说,主要反映在安东尼奥和夏洛克两个商人身上。依照商人们的习惯来看,维护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实现了公平交易的目的,就维护了商人阶层的利益,也就实现了正义。
早在11世纪晚期,就出现了集市等场所,在集市出现并且参与人数不断增多的发展过程中,就约定俗成了规范的交易程序,著名的“泥足法庭”就是商人自发形成的“法庭审判”。
后来,随着贸易往来的需要,商事法院渐渐创立起来,法官由商人在内部选出,以便迅速、公平的解决纠纷,体现了对效率的追求。
随着习惯法的发展,还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比如,“欠条”可以作为债权人转移债权的凭证,口头证据也具有证据的效力等等,满足了商业发展中灵活、快捷的要求。
可以说,习惯法的发展促进了法律体系的完善,保护了商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利于商人之间实现正义。
人文主义法学注重法律与世俗社会联系,关注本土的制度研究,这一方面可以使法律更好的融入社会,与本民族的传统更贴切。
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民众的认同感,有利于国民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从而在法律的调整下实现正义,而且是顺应本土情况的正义,使正义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