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500
(图源网络 侵删)
“免费领酒”“领酒不要钱”
“领原浆酒、人参酒”
还有这等好事?
小心!
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骗局
案情简介
于某与葛某在赶集摆摊时相识,今年4月初,两人一拍即合,打算用葛某卖的酒做“倒插”生意,赚钱后六四分成。于是,于某与葛某伙同雇佣的帮手李某先后驾车到玉山镇、蛟龙镇、青云镇等地作案。
每到一地,李某、葛某谎称“免费领酒”“领原浆酒、人参酒”不断拉人围观。于某则会站在围成圈的人群中间,拿着喇叭喊“酒水推广”“给厂家做宣传”给介绍酒水,并送给围观群众一些鞋刷、抹布等小礼品,引骗围观群众入局。
“我讲这么多了口干舌燥的,谁能请我喝水我送谁酒!”介绍一阵后,于某会以此为借口,引导围观群众支付小额费用,但收钱后,于某等人又会悉数返还,且给付钱的群众每人发一瓶白酒,制造“领酒不要钱”的假象。
看到有群众信以为真后,于某会继续吹嘘人参酒的功效,大喊“谁愿意请我吃饭,我就送谁人参酒”“掏得越多送的越多”,继续引导围观群众主动掏钱。掏100元送1瓶人参酒,掏200元送1瓶原浆酒、1瓶人参酒......尝到甜头的围观群众会纷纷掏钱,甚至有人将自己赶集采买、看病打针的钱也交给于某。此时,沉浸在领到酒的喜悦中的群众开始坚信于某等人不会真收钱,甚至在于某故意以玩笑的口吻不断重复“那我可真装起来喽”“我不退钱了行不行”等话术时,围观群众都以为其是开玩笑,配合地答应 “行行行”“好好好”。
但这一次,于某没有退还群众支付的钱款,而是趁他们到集市上帮忙做酒水宣传之机逃之夭夭。受害群众发现上当受骗后报警,于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统计,于某等人共骗取受害群众现金7100元,现已全部退赔。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葛某、李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赔损失,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于某、葛某判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李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说法
所谓“倒插”,是一种江湖洗脑骗术,用“中奖”“打折”“免费送”等噱头,专门骗取围观群众的钱财。本案中,被告人的行骗伎俩并不算高明,但正是利用了围观群众贪小利、占便宜的心理,布下层层陷阱,引诱围观群众特别是老年人上当受骗。法官在此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轻信高额回报、贪图蝇头小利、妄想不劳而获,不要让骗子有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编写:吴艳升 顾华倩
来源:临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