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中的王漫妮,因为积分卡上多了一笔客户的积分而险些丢了工作。现实中,营业员将顾客不要的积分积到与自己关联的会员卡上的情况不在少数。那么,这类行为到底是对是错呢?
【 案 情 】
2019年6月,周大福公司员工李某使用登记在客户王某名下的一张VIP卡兑换了4件饰品。这张VIP卡在周大福累计消费达552次,消费金额达290余万元,获积分323712分,这些消费均由李某经手并积分。
而在周大福公司的《员工制度》中明文禁止员工违规使用VIP卡、会员卡,不得将顾客利益用于员工个人或亲友,否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调查发现,李某还将兑换到的饰品赠予1件给该店店长。周大福公司认为,李某施以好处与店长,以便进行违规行为,系谋取个人私利。
事发后,公司发出公告,要求违规使用积分兑换饰品的员工进行退还,否则将进行处理,但李某在知晓上述公告的前提下仍未予退还。
为此,周大福公司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 裁 判 】
双方为此一直将官司打到了上海二中院。
周大福公司主张,公司《员工制度》载明,违规使用VIP卡积分/返赠券/优惠券等顾客权益,将属于顾客的返赠券/优惠券等权益用在个人或亲朋好友上的,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已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及积分制度,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辩称,VIP卡积分仅需报手机号即可,自己并不存在违规持有、使用VIP卡的情形,也并未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故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上海二中院查明,客户王某与李某实为表姐妹关系。且李某认可卡内积分并非均系王某本人消费,其中部分系其亲朋好友共同积累。
上海二中院认为,首先,周大福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载明,VIP卡内积分仅限本人消费累计使用,李某签收并认可公司《员工手册》及《员工制度》,但仍将其他顾客积分违规计入亲属王某的VIP卡上,其行为与公司制度相悖。
其次,李某将违规换取的饰品赠予店长,属于谋取个人私利。
综上,上海二中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周大福公司权益,有违《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及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亦有违诚信。周大福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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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翟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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