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第一款规定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以此为由,不支持监督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理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对证据视而不见,仍然故意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请示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依法履行职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民事判决、行政判决及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出抗诉监督,说明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如果不予再审或再审裁定驳回,说明再审驳回的民事裁定书仍然是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的判决。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实施监督,依法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不予监督受理,说明再审驳回的民事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及判决是错误的,不予监督受理,是不依法履行职能的体现。
当事人提交的能够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依然不能作出改判,维持原判,以裁定驳回的,也说明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可能。
错误认定事实必然导致错误判决,错误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只有错案必究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检察院抗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有证据证明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有义务提起抗诉,是应当履行的必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