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在头条号写过一篇题为《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责任,哪些必须追究,哪些减轻或者免予追究》的文章,在文章中,我非常详细地介绍了公安机关的哪些执法过错要被追究责任,哪些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还有什么情形是不予追究责任的。
今天有位读者朋友私信我说:“他涉及的民警过错案件已经过去多年了,而且办案民警已经退休了,这样还怎么追究责任?”
他这个问题,其实我国相关法规是有规定的,如果该民警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那么要对其终身追责,即使其已经退休,也要追究相关责任的,下面咱们看看相关法规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到只要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那么无论该公安干警是否退休,或者已经被开除,辞退的都应该明确其责任并予以追究。
那么,有些人可能会问了,哪些行为属于“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呢?下面我结合相关法律,给大家整理出几条,仅供大家借鉴:
1,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2,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3,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4,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以上几条我个人认为是符合终身追责的条件的,也就是说一旦查实,那么一定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大家一定要看好,这里提到的是直接责任人,而不是所有人,毕竟责任分主次,不能因为一个害群之马,而打死所有人。
为了让大家更详细的了解责任归属,我们来看看相关法规是怎么确定过错责任的:
1,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2,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3,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4,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
5,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6,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通过以上条款性的内容,大家可以看出,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不是指某一个人或者一批人,而是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这篇文章就写到这了,我非常欢迎大家阅读,评论。但是,我真的不喜欢阴阳怪气,回怼抬杠。本人写文章的方式都是依据相关法条,并结合自己的观点书写,目的就是为了宣传法律,传递知识。我不是立法者,考虑不了某些法条是否合理。
小结:宁可抱着书本高谈阔论,也不抱着自己谬论无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