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罚金的减免】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定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一、概念
罚金属于财产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罚金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存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
二、适用规则
1、法定性。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刑法条文没有规定财产刑的,不得判处财产刑。
2、执行机关。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3、缴纳方式。(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4)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此可见,判处罚金并不受判决时犯罪分子合法拥有财产数额的限制);(5)延期、减免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