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问题诉讼时效最新,20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3-06-15 09:57:57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诉讼时效最新,20年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有效期限。不同案由的诉讼时效一般法律上都会有明确的定义,对于产品质量纠纷问题的诉讼时效本来也是该有明确而不该有问题的。但非常遗憾的是,天纵君(SKYLABS)发现,产品质量纠纷的时效确实在法律中有明确的定义,但让人想不到的是:在不同法律条文定义中,产品质量纠纷竟然出现了不同的时效规定,并且还有所矛盾。

在《民法通则》第136条中有对质量纠纷时效的规定是“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也就是说根据《民法通则》说明,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只有1年

但天纵君在《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中又明确说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条文,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应该为2年

另外在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又说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质量责任的仲裁请求和起诉,应从当事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产品质量责任方愿意承担责任时,不受时效限制”。

从以上信息上,我们可以看出显然这些法律条文在“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上是有矛盾的,产品质量纠纷中的诉讼时效到底是一年还是两年?这还真是一个问题了!

但好在这个问题的出现,显然不是一天两天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此问题已经有所暴露,因此天纵君查到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1〕法经字第160号),这个复函中对此问题做了补充救济: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总的来说,由于现行法律条文在质量纠纷的时效问题上出现了明显自相矛盾的地方,因此即使根据高院的解释,这里面还有个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的区分,我们要讲清楚这个问题还是相对复杂的。因此天纵君希望能尽早的在法律层面上对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做出一个统一的法律修订,尽快统一起来,不要把本可以简单的问题再复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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