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3-06-15 09:57:34

“自2019年5月1日起,刘某武一直未向我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一直都在催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回顾:刘某武系销售建筑板材的经销商,杜某华从刘某武处赊购建筑板材,并于2014年6月22日向刘某武出具欠条一张。后在刘某武的催要下,杜某华先后于2015年10月13日、2016年11月6日、2018年3月22日在欠条上签字,于2019年5月1日将剩余板材作价80000元抵偿给了刘某武,并于当日向刘某武出具《证明》一份。后刘某武在2020年至2021年10月12日多次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向杜某华催要剩余货款,杜某华至今未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武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案中,刘某武与杜某华未签订买卖合同,亦未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应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或者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杜某华先后在欠条上于2014年6月22日、2015年10月13日、2016年11月6日、2018年3月22日签字确认上述债务,同时杜某华又于2019年5月1日与刘某武达成80000元债务抵偿协议,且刘某武自2020年至2021年10月12日多次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向杜某华主张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因此,本案原告刘某武起诉要求杜某华偿还板材款2084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杜某华关于超过诉讼时效而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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