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16年5月15日
甲公司承包了乙公司发包的一项修水渠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总价款为75万元,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
02
2016年11月20日
该工程验收合格,并于当天双方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案涉工程已按合同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工程结算金额为75万元。
但乙公司只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
余款55万元至今未支付
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55元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中
乙公司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主张该工程约定的付款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20日,至今已经经过了5年多,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拒绝支付剩余55万元工程款。
对此
甲公司申请4名证人出庭
以证明在这5年间
甲公司曾多次向乙公司
催要剩余工程款
但乙公司推脱至今
本案中,甲公司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具的《证明》与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在甲公司自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提起诉讼之日这一期间,曾多次向乙公司催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经过多次中断,至今为止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乙公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