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上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我国确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包括: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可以划分为两类,即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1、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包括文字著作、音乐、舞蹈、电影、电视、工程设计、地图、计算机软件、演员的表演实况等。
2、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含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企业名称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国际法上规定的
(及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其中,《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 条第8 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项目的权利,即8 类保护客体: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
(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名称及标识;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即7 类保护客体:
(1)著作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
(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