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工作中受伤老板有没有责任,给私人老板干活受伤怎么划分责任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4-02-02 02:07:23

承揽人工作中受伤老板有没有责任,给私人老板干活受伤怎么划分责任(1)

判例QQ2022010:樊某与顾某、某装修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0年9月8日,被告某装修公司将某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顾某,并支付顾某装修预付款10,000元。2020年9月11日,原告樊某经朋友介绍与顾某联系,从事木工吊顶作业。当天中午13时,樊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随即进入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右腕舟状骨骨折并脱位、右侧月骨脱位、右侧腕骨间损伤、右桡骨远端撕脱性骨折、右腕关节周围软组织受损、原发性高血压病。住院天数11天,产生的医疗费用为25,552.57元。出院后经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14,000元、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庭审中,樊某及证人陈述,在装修现场干活接受顾某的指派,由顾某支付劳务费。所涉房屋装修使用的工具,系顾某提供。樊某住院后,顾某通过微信向樊某转账1,000元。

樊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装修公司、顾某向樊某支付医疗费25,552.57元、伤残赔偿金69,328元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50,124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合计159,004.57元。

案情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樊某为谁提供劳务;2.樊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有无法律依据及损失数额如何计算、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关于樊某是受雇于某装修公司还是受雇于顾某。经查,樊某经朋友介绍与顾某,从事木工吊顶工作。当日,樊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并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本案中,某装修公司将室内装修吊顶包给顾某,顾某雇佣樊某等人施工,施工材料及工具均由顾某负责购买,某装修公司只要将装修要求告知顾某,并按预先支付装修预付款10,000元,顾某应为承揽人,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樊某在顾某承揽的合同提供劳务,受雇于顾某到现场施工,并受顾某的指示进行工作,由顾某支付工资,二者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即樊某与顾某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某装修公司与樊某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樊某为顾某提供劳务。

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1日,即《民法典》施行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室内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从事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某装修公司将涉案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顾某施工,对工程承包人的选任具有过失,应酌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樊某本身存在原发性高血压病,不适合高空作业,依然来到涉案工程作业中提供劳务,甚至爬上梯子开展高空作业,对自身安全未尽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摔伤的后果自身存在过错,应酌情承担50%的责任。顾某作为雇主,其对雇员从事的雇佣活动负有监督、管理之责,但其未尽必要、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行为未予充分注意或及时提醒,故酌情确定承担30%的责任。

裁判结果:一、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樊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费用合计47,238.98元;二、某装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樊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费用合计32,159.32元;三、驳回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80.10元,减半收取1,740.05元,由顾某负担522.02元,由樊某负担870.03元,由某装修公司负担348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室内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从事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某装修公司将涉案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顾某施工,对工程承包人的选任具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比例划分问题。因樊某自身患有原发性高血压疾病,不适合登高作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过错程度,认定其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对于其他50%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各自过错,酌定某装修公司承担20%、顾某承担30%,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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