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杨志连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村民都非常重要,涉及到众多权利和利益的分配。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当如何认定呢?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标准问题。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问题,但是立法上仍将此留有空白。在实践中,仍需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结合相应的地方性资格认定标准文件进行规范。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大量调研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拟定了初步意见,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院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但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对此进行立法解释。
但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依法妥善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保护农民基本财产权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了对于因分配土地补偿费、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产生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将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当事人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由此可知,要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不予立案的风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实践中如果产生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采取户籍认定、村内居住事实、宅基地房屋、以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几种方式,即:
第一,公民的户籍具有唯一性,户籍管理系统反映了村民的籍贯地域以及家庭关系属性,因此应作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标准;
第二,村民出生并长期居住在某个村的事实,可以证明该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具有生存保障、生产经营的紧密联系;
第三,如果该村民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他规定,村集体成员身份也应得到确认;
第四,如果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对该农村土地的依赖性较高,综合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功能,相关权利主体也可能会得到认可。
在此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纠纷应当及时咨询和委托律师,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错过最佳的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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