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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一、基本事实:
公司主张员工的工资为1900元,但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上却载明员工的月工资为6400元,年收入为76800元。
另,员工在入职前签订了一份《入职协议》,约定员工离职时须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交接完成后方可离职。
后,员工委托律师向公司发出《律师函》,以公司拖欠工资奖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诉求:
公司向其补齐工资差额。
主要证据:《收入证明》。
三、公司辩解:
1、《收入证明》仅仅用于员工办理购房贷款,不能作为证明员工收入的证据。
2、双方协议表明员工离职需要提前3个月通知公司,否则员工需承担相应损失。
主要证据:《入职协议》。
裁判结果法院:
1、因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员工工资数额,因此依据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认定员工工资为6400元,判令公司向员工补齐工资差额。
2、员工系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过错导致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员工依然遵守协议,将造成公司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不认可公司主张的员工需提前3个月辞职的主张。
案件来源:(2017)川01民终6767号
律师说法一、《收入证明》怎么开?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员工的工资为1900元,但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而员工就拿着一纸《收入证明》对自己的收入进行了证明,并要求公司据此补发工资。
在此提醒各位HR,证明文件是证明实际情况的文件,建议均据实出具,如果实在需要开具《收入证明》或者其他与员工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明文件,建议先让员工出具本人签字按手印的情况说明!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员工都懂的道理,公司却一而再再而三地给自己挖坑。不要把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拱手送到员工手中,自己应诉却两手空空!
二、约定离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是否有效?
虽然法律规定员工在离职前一个月通知即可,但此种规定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可以对此另行约定,员工有权对自己的这种期限利益做出让渡,法律给予员工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
本案法院未支持双方约定的离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并不是因为该协议无效,而是因为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员工离职。在正常情况下,员工是需要受到自己签署的协议的约束。
相关法条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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