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高校正陆续开学,不少大四学生都在忙着找工作。很多即将毕业的学生可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最后一学期进入企业工作,算勤工俭学还是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呢?湖里区法院近期发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
是否是勤工俭学 双方各执一词
2021年1月,大四学生小王通过了某传媒文化公司的面试,即将从事新媒体运营工作。她在微信上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了解工作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节假日正常休息,有五险一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月31日,小王收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上面写明试用期3个月以及薪酬待遇等内容。
2021年2月小王正式报到,不过同年7月她就申请离职了。据小王说,因为公司并未为她缴纳社保,而且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所以她不想干了。她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不成,先进行了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时,该传媒文化公司表示,小王入职时尚未毕业,利用学校不再安排或者较少安排课程作业的时间进行工作,此期间不应视为就业,而是勤工俭学。该公司认为,小王直至2021年6月30日才获得学历证书,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当日开始建立。
【判决】
工作以就业为目的 并非勤工俭学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当年小王已年满16周岁,大学生的身份不影响其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从小王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她提供的是满勤劳动,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工作内容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按月获得劳动报酬。而且,公司对小王入职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也是知情的。小王的工作是以就业为目的,并非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因此,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且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小王要求支付补偿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湖里区法院据此判决:文化传媒公司应向小王支付工资2242.53元、经济补偿金21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468元,并要求公司为小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目前判决已生效。
(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 漫画/刘哲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