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进口关税一览表,中国进口关税一览表

首页 > 自然 > 作者:YD1662022-12-03 10:48:22

■ 概要

ㅇ关税率随着①何种商品,②贸易对象国为哪个国家,③按税率种类的使用顺序而决定。因此,不可将一种商品的关税率断定为几%。

ㅇ原则上各个国家都采取以申报为主的关税率选择及税额缴纳的方式。因此,缴纳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便可适用较低关税率,也可自愿放弃这种优待而适用较高的关税率。(例如,无法取得原产地证明书或取得原产地证明书较为麻烦,所以放弃适用优惠税率而适用普通关税率等情况)

ㅇ同种的关税率一般按HS编码只定有1个,但并不是同样的HS编码每次都适用同样的关税率。(也有不少在同样的HS编码内按物品的种类定有2种以上关税率的情况。)

ㅇ对特定商品一般存在多种关税率,但最终只能适应1种关税率。选择这最终适用关税率,需按各国法令上的优先顺序、国际条约、贸易对象国、进出口要件具备与否等事宜进行综合性的考虑之后方可判断。

■ 日本的进口关税率适用顺序

现日本并没有出口关税,只在进口物品课征相关关税。

进口关税(其中的从价税)是按完税价格乘于关税税率的方式进行计算,进口到日本物品的完税价格以CIF价格为其标准。

适用于特定国家的关税率时,只有从有关国家进口时才有资格适用其关税率。

特定产品同时适用多种关税率时,其大致的适用优先顺序如下。(实际关税额的计算应经过,转换为本国货币、端数处理、考虑从量税等诸多复杂的过程。)

☉ 第一顺位 : 特别特惠税率(LDC 税率)

特别特惠税率(LDC税率 - Least Developed Country)是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货物适用的税,优先于所有税率适用。

但是,为了适用此税率须有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并进口时将其提交至日本海关。

☉ 第二顺位 : 特惠税率 (GSP 税率)

特惠税率也是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货物适用的税率,但其对象国家与特别特惠税率不同。

特惠税率优先于WTO协定税率、暂定税率、基本税率适用,并在比EPA税率低时优先适用。

为了适用此税率须有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并进口时将其提交至日本海关。

☉ 第三顺位 : EPA 税率 (经济连携协定税率)

EPA(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s)税率是指适用于与日本签订特别条约的国家而适用的税率。(与他国FTA税率类似)

EPA税率在低于WTO协定税率、暂定税率、基本税率或低于等于特惠税率时优先适用。

为了适用此税率须有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并进口时将其提交至日本海关。

☉ 第四顺位 : WTO协定税率

是以WTO成员国为其对象适用的关税率。按双方协定认定为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也可适用其税率、

此税率限于比暂定税率、基本税率税率低时,优先适用。

与LDC税率、特惠税率不同,适用WTO协定税率时,无需提交原产地证明书。

☉ 第五顺位 : 暂定税率

此为有特别理由时,临时或弹性适用的税率,其依据为日本的关税暂定措施法。

暂定税率优先于基本税率适用。

☉ 第六顺位 : 基本税率

长期适用的基本性的关税率,其依据为日本关税定率法。

对所有商品都定有基本税率,其适用顺序为最后顺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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