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犬类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因犬只引发的治安和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提升人民群众“三感”满意度。根据《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犬类管理综合整治。
一、在县城建成区区域内饲养犬只要进行登记办理犬证
办理犬证需养犬人携带犬只到属地派出所办理。办理所需手续如下:
(一)自己有房养犬
1.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养犬人与房主关系证明(如养犬人就是房主本人,则本条手续无需提供;如不是房主本人,则需分情况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相关证件);
3.养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4.所养犬只免疫证原件(到有资质的宠物店办理)和复印件(如狂犬疫苗不是在我县的动物诊所注射的,则需提供县外的动物诊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兽医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所养犬只5寸彩打照片;
(二)租房养犬
1.租房合同复印件;
2.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3.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4.养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所养犬只免疫证原件(到有资质的宠物店办理)和复印件(如狂犬疫苗不是在我县的动物诊所注射的,则需提供县外的动物诊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兽医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所养犬只5寸彩打照片;
二、公安机关将组织专业捕犬队伍对无主犬只、流浪犬只进行搜捕
三、公安机关将对违法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对县城建成区域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根据《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2.对在县城建成区域内犬只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根据《太原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当场处五十元罚款。
3.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处警告,警告后不改的处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4.对在县城建成区域内饲养犬只未登记的,根据《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5.对违反规定在楼道、通道、公寓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未按照规定要求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处五百元罚款;
6.对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有违法养犬记录且拒不改正的根据《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阳曲融媒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