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简称《条例(修订)》)。
在原基础上增加了一章十条五款
删除了两条两款
合并了三条
现有七章六十三条
这项条例被不少太原人戏称为“太原最严养狗令”!
关于犬只登记,作了多处修改:
◆ 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中的“有独立的居所”改为“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将第十四条中的“居住地”改为“住所所在地”;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发放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改为“注册犬只标识”;
◆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原登记机关年检”改为“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年检”;
◆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登记工本费二十元,年检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恢复为现行规定,即“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登记注册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年检费一百元”;
◆删除第十七条关于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制作和补办的规定;
◆将第十八条改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同时增加一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只的,应当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 增加了“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