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了商品房人死了怎么办,在不知情下买了死过人的房子咋办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3-05-25 00:37:33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本报通讯员 魏丽玲 张芳

2019年12月,苏州某置业公司与徐某土、周某某(系夫妻)签订了《苏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由徐某土、周某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房款为347万元,该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徐某土、周某某支付房款105.9万元,剩余房款经苏州某置业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支付。

2021年3月11日,徐某土因病逝世,导致上述房款难以支付。苏州某置业公司诉至苏州相城区法院,请求判令合同解除,被告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某、徐某明(徐某土之子)并非故意拖延支付剩余房款,而是因为作为买受人之一的徐某土因病逝世,其配偶周某某一人无法办理贷款,只有经过公证处公证以及住建局办理注销合同后,贷款人的名字才能予以变更,在此期间二被告已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原告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但因公证时间无法预知而导致贷款迟迟未办理成功。

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显然早已逾期付款,构成严重违约。又因作为买受人之一的徐某土已去世,案涉合同在其去世前亦已办理了网签备案,在实际操作上不具备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可能,故原告坚持要求解除合同。

考虑到如因此判令解除合同,要求被告(买受人)向原告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律师费,不免有失公允。最不利的是买受人会失去本可购买成功的房屋,而这套房屋是全家老小共同出资购买的第一套商品房,若合同解除,整个家庭目前没有经济能力继续购买同地段其他房屋。

开庭后,双方矛盾激化,承办人确信生硬判决的社会效果不能做到案结事了,只有想办法让双方就案涉房屋继续进行买卖交易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从而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至开发商处向有关公司负责人详细沟通、进行法律释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合同解除,双方配合办理原合同的网签注销手续后,开发商另行与周某某签订新合同(价款等重要内容不变);被告方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

协议签订后,双方积极履行了协议内容。事后,买受人多次致电向承办人表示感谢。据悉,涉案房屋买受人已成功购房并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