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个人可以购买吗,个人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吗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3-06-11 04:35:38

王有与王文军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374号]

原告王有与被告张宝荣原系夫妻关系,在本村有房屋及院落一处,后双方均到外地打工,在此期间将院内50棵榆树抵债给了王林。2003年张宝荣诉于法院要求与王有离婚,法院经公告传唤,王有未到庭参加诉讼,2004年1月法院缺席判决张宝荣与王有离婚。2008年11月9日,张宝荣回到本村,将原有院落(涉案宅基地)以500元卖给了被告王文军,双方签订了“卖宅基地合同”,此时该院落内房屋已损毁。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另外,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二被告签订的“卖宅基地合同”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张宝荣与被告王文军签订的“卖宅基地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特定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且农村宅基地具有使用主体特定及不可流转的特征,故张宝荣与王文军签订的“卖宅基地合同”属无效合同。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建设用地个人可以购买吗,个人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吗(9)

邹壬芳与詹玉圳、刘秀英、罗福如宅基地买卖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77号]

2004年5月14日,被告詹玉圳、案外人钟**与被告刘秀英、罗福如签订一份《房地契约》,约定被告刘秀英、罗福如将其所属位于深圳市平湖街道**社区**村东区的六间瓦屋及门坪地皮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给被告詹玉圳、案外人钟**建房使用,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0000元,并附界址红线图一份。2007年3月16日,被告詹玉圳与原告签订一份《房地转让契约》,约定被告詹玉圳将从被告刘秀英、罗福如受让的瓦屋及门块地皮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詹玉圳与原告于2007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地转让契约》约定转让的土地及建筑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属原任屋村的集体用地,而被告詹玉圳与原告邹壬芳均非该村村民,该《房地转让契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集体用地不能转让用于非农建设的强制性规定,应为非法无效的合同。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原告取得的土地应当返还被告詹玉圳,被告詹玉圳收取原告的转让款205000元应当返还原告。

建设用地个人可以购买吗,个人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吗(10)

杨阳诉杨军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3)涪民初字第2206号]

原告之母杨xx与被告杨xx系姐弟关系。1999年被告的户口从游仙区x大队x社迁入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x村x组(村改居后现为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x社区居委会x组)。原告杨xx2005年5月前系游仙区农业人口,2005年5月13日转为非农业人口。2002年8月2日,甲方杨xx(被告)乙方杨xx(原告)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涪城区x村x组宅基地80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乙方杨xx系甲方杨xx的姐姐杨xx之子),经俩姊妹共同商定,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4.2万元,并一次性付清,分得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宅基地的修建和今后产权办理等相关事宜。”杨xx在甲方栏签了名,杨xx代原告杨xx在乙方栏签了名。原城郊乡x组的土地被全征全转,被告杨xx在x村没有安置,杨x被划入xx居委会安置。2008年10月该居委会给被告规划了2人户宅基地60平方米,另交了1人补差费2000元,补划了宅基地20平方米,共计80平方米。该宅基地序号为A3-049号。原告要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时,被告阻拦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如前之诉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等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被现所争执的宅基地使用权属案外人所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该协议的效力取决于案外人xx科技公司的意见,至判决之日止原、被告尚未能提供xx科技公司对本次买卖行为的意见,原告却要求有效,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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