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你有出资应当享有份额,我说房子是离婚后复婚前财产与你无关。
下面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该房屋虽然是小美第一次离婚后购买且产证登记在小美名下,因小胖提供多笔向小美转账的凭证,证明双方在两段婚姻存续期间及第一次离婚后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且小胖转账的六十余万元在第一次离婚时也未进行分割。
离婚后小美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主要来自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胖的转账,且双方第一次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可以证明小胖第一次离婚后第二次结婚前,是基于双方都认可所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持续向小美转账的。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美应当就小胖出资部分向其支付补偿款。需要强调的是,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离婚后双方之间的转账需要明确钱款用途,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不利的后果。
婚前买房要留神,
不要牵扯钱权争。
要想证明有合意,
各项证据要充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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