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治安处罚是专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像我们本案中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就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用到“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名称。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44条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日常执法办案当中,办案人员不熟悉法条,对法条的基本概念认识不准确,凭着模糊印象和惯性思维来办案的情况比比皆是。
具体到本案,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还是“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就要搞清楚具体行为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还是“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
行为的对象是“他人隐私”还是“个人信息”
一对比就会发现,究竟是什么行为,针对的是什么对象,其实都是一目了然,清楚明白的。
日常工作中,遇到不清楚、不明白的问题查百度、上知乎,这都是当下的习惯动作了。
执法办案更是如此,我们不可能把一些法律工具书天天带在身边,而且查百度、上知乎的检索效率更高。
但是要注意,我们千万不能按照百度上面检索的所谓专家解答来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