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汪某因“肝脏严重受损”入住上海瑞金医院,因患者在服用曙光医院某名老中医的“膏方”中有“首乌藤”这味药。故瑞金主治医生史冬梅当即断定为“服用中药首乌藤引起的肝损害”,并建议肝移植,后汪某因肝源稀缺而死亡。
痛失亲人的悲愤,患者家属当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找个说法”,他们找到了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晔。
刘律师认为:首乌藤和肝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明确。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区两级医学会所做的医疗鉴定,结果却都是,医院不存在医疗损害责任。
曙光医院的陈述是:1.首乌藤肝毒性科学依据不足。2.医生按照常规用药,无违规,无过失。
2016年6月,刘律师参加了一个法律研讨会,演讲主题《中医药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由谁说了算》,中医药大学法律教研室回应:中医说了算!但刘律师认为:“中医压根没有中毒的概念啊!”然后网络撰文“海归白领命殒何首乌,法律救济登天难”一时间舆情沸扬。
以上是极其客观的事实描述,对于刘律师,我尊重他的专业度。通过讲故事煽情来获得有利于委托方的判决,也是律师这个行业的常规。但煽情不代表科学、更不代表医学,也不能掩盖逻辑漏洞和证据链。一个案件的判决更取决于事实,因果与适用法律条款。
诊疗行为的高风险性是本质,这种风险很多时候与医生是否有过失无关,而取决于药物和患者身体的复杂性。刘律师接手此案开始信心满满的一个前提是:首乌藤和肝损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明确!
那么不好意思,撇开医学的专业性,光从事实和逻辑的角度就能证明:刘律师错了!
如果首乌藤和肝损之间因果明确,那么应该是“所有吃首乌藤的患者都会发生肝损”!但事实是首乌藤作为一个常用安神助眠药物,报道肝损的比例到底有多少?!如果刘律师在接案时先查一下有关数据,或者找一个普通中医咨询一下,或许就不会如此轻率表态了。
这件事充其量只能算是“药物不良反应”。也就是医生正确用药时,发生的对患者的意外损伤,要定过失肯定是不合理的。
当然后面刘律师的一些阐述,只是想把对方“抹黑一点”,来掩盖自己对医学、对科学的无知和逻辑不严密。比如“中医没有中毒概念”,不好意思,从《神农本草经》开始到最近的一本中药著作,从来就没离开过中药毒性!中医五千年医学史,我还没有发现哪个中医没有说过中药的毒性。中药不讲毒性哪里来的《雷公炮制论》?
正是因为整个中医行业重视中药毒性,咱们中医人才不允许有人利用“中药毒性”来抹黑中药,散布中医恐怖气氛,从而诋毁整个中医行业。
只要西医不理解中医,管理层不理解中医的环境继续,只要海外资本集团对国内的渗透继续,中医中药的恶劣生存环境很难有根本性的改变。类似的官司不会越来越少,肯定会越来越多。这里首先要告知各位同道,要知道保护自己,病史尽量写“及时随访”,必要时签署“知情同意书”,出现如黄疸、胃口差等情况,立即停药,检测肝功能。自己检查处方中肝损风险药物,及时保肝治疗。
只要确信自己没有“违规操作”,就没什么好害怕的,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仔细询问患者的全部用药史,包括外院用药及抢救手段,排除外院肝损药物和拖延治疗导致的恶性结果。
比如上述案件,医疗鉴定机构甚至都不能排除是瑞金医院的大量用药导致了患者最后肝衰竭死亡!患者是否有肝移植的必然指征?等待换肝本身的治疗是否对患者的迅速死亡有因果关系?这些都是值得推敲的!
这里要强调的是,要排除律师讲故事煽情的干扰,用科学依据驳斥非理质疑!比如何首乌,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中西医结合诊疗与研究中心肖小河教授,一直致力于何首乌致肝损伤的研究。近年来肖小河教授团队通过大规模流行病学调查和病证毒理学研究,发现并证实了何首乌肝毒性为特异质肝损伤,找到了何首乌致特异质肝损伤易感人群的基因标志物。肖小河教授的研究认为,何首乌对极少数人群有肝损伤风险,何首乌肝损伤主要与机体因素特别是免疫相关的遗传背景有关。
其实上述科研结果已经论证了:何首乌肝毒性源自“遗传背景”,其实也就是个体差异,那么也就可用坐实“何首乌导致肝损属于药物不良反应”。
另外,一般药物学所指的“何首乌”指生首乌,生首乌经蒸晒后为“制首乌”,制首乌更安全,常规还有保肝作用(本公众号会有另文详细论述)。
最后,五味子中医学堂经常说:希望中药科研真正为中医临床服务,而不是为西医制药服务!研究中药毒性,解决中药毒性,完善现代炮制,真正用科学手段为中医保驾护航,是现代中药科研不可或缺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