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上述证据看出,
被告并未通过消防验收。
《消防法(2021修正)》第十三条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
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就要求业主收房,
不止是12栋。
被告承认,
17栋是在距报纸公告交房近一年后,
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而12栋至今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审判长当庭询问被告,
“没有竣工验收就(通知)交房了?”
被告沉默。
检察机关的积极帮助“支持起诉”
庭审现场,
携带了购房合同原件的业主称,
在“逾期交房责任”的章节中,
合同规定,
“逾期超过120日,
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
支付全部已付款的0.11‱,
而该合同第七款第1(2)项则写明的是:
买受人逾期未付款超过30天的违约金
是0.1‰(即万分之一)。
一方面规定了“十万分之一”,
另一方面又规定不低于“万分之一”,
合同中的条款是矛盾的。
12栋多名业主称,
他们要求法院按至少万分之一,
或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
并由开发商承担诉讼费等开支。
近些年来,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
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
引发的纠纷大量涌向法院。
对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律师称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
一般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但很显然,
十万分之一的畸低的违约金,
对于开发商来说,
根本难以约束其正常履行合同,
也无法“填平”对购房人造成的损失。
好在《民法典》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
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