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冤案能有多离谱,清朝四大冤案真实案例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5-06 02:27:56

雍正

所幸当时麻城县的新县令陈鼎新到任,求雨不成,偶然间听到有人说是县里有冤情所致,因此派人密访,结果在杨五荣的家里发现了涂杨氏,这才还原了事情的真相:

事发当天,涂杨氏与涂如松吵架,吵完之后便去寻找与她有奸情的冯大,而杨五荣则误认为她被*,因此去控告涂如松。然而就在杨五荣控告涂如松*妻之后,妹妹杨氏竟然回到了家中。当时对于虚假控告有着严厉的惩罚,为了逃避惩罚,杨五荣把妹妹送到堂兄杨同范的家中藏匿,直到听说案子完结之后才把她接回家。

但真相并没有这么快得到伸张,时任湖广总督臣迈柱因为案件此前的审转过程都是经由他手,所以他对这个真相百般掩饰,跟湖北巡抚吴应棻发生了冲突,直到乾隆下令让他们两个去职回京,并指派史贻直处理案件,真相才真正大白于天下,这便是清朝十大奇案之麻城涂氏*妻案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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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巡抚形象

四、冤案形成的原因

从冤案的始末,我们得以窥见清朝司法制度的一斑:一件案子不仅需要地方的县令进行审理,同时还需要交由府、臬司、巡抚、总督乃至皇帝进行审转,如此严密繁复的司法程序,为何还会导致这样的奇冤大案的出现呢?这就要对司法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了。

清代对于命案的审转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分为通秉、通详和拟判。通秉为案件勘验后递交给上司的报告,但较为简单,通详则是通秉的进阶版,比通秉更为详细,而最后的拟判则包括案件始末和判决。

通详在这里仿佛并不起眼,但它往往决定了案件之后的走向,据雅尔图《为通饬详谨盗案以免冤纵事》中写道,州县官“拘泥前报,逼取供招,承审者以为供与案符,自然情真罪当”,可见通详对案件走向的重要性。

在高人杰、李作室的通详里,两人捏造了涂如松和涂杨氏打斗的事实,称两人因涂杨氏不尊母亲而打斗,涂如松手持纺线车不小心打中杨氏的孕肚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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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线车

更离谱的是,两人甚至补充出了涂如松埋尸的过程,称他雇人帮忙抬尸埋尸。可笑的是,他们在通详中提到的那个帮忙埋尸的人中有一个年老眼瞎,另一个竟然还是个跛子,且都距离涂家很远。当面对质疑时,也只能给出“当其抬尸之时,其目尚明,其足能步”这样难以令人信服的解释。

但两人也有高明之处,在拟判中,他们指出一位“证人”赵当儿撞见涂如松抬尸,进行勒索,未能得逞之后报告给杨五荣的堂兄杨同范,从而使杨五荣得知,但后来赵当儿因为涂如松给钱而改口。这样一来,赵当儿就成为一个无法突破的“证人”了。

后来的邹允焕和黄奭中两人因为前人通判的缘由,自然容易先入为主认为涂如松*妻是事实了,并且还“自觉”地优化了前人通判中的不合理之处,重写了通判,让它更容易被信服,而上级面对认真修饰过的文书,自然是发现不了什么毛病了。

但事情还有疑点,即为何高人杰、李作室二人四次通详被驳回却仍然不改判而是尽量完善呢?难道是他们有什么不可置疑的证据吗?了解事实真相的我们自然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原因在于清朝的司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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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清朝的司法责任制度对误判有非常严厉的惩罚,其中有一条“官司出入人罪”,出罪指有罪者判为无罪或重罪者判为轻罪,入罪则反之。且又根据误判者有意或无意分为四等:故出人罪,失出人罪,故入人罪,失入人罪。汤应求也正是为此判处死刑。根据这条法令,高、李二人应当处以失入人罪,需要减官三等,于他们而言就是直接炒鱿鱼了,好不容易到手的官位,他们自然会尽一切力量去保住。案件中另外一处令人疑惑的地方——上级一直委派官员查案而非亲自查案,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不想承担误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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