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在表3中,第二产业按所有制分类相加的总人数为17 330.4万,比表15的合计数17 331.4万少1万人,这已在表3说明中解释;第三产业按所有制分类相加的人数为14 221.4万,比表15的合计数14 221.7万少0.3万人,这与统计数据计算产生的误差有关。
假定混合所有制中公、私所有制各占一半,那么,全国第二、三产业经济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比为:4%+31.1%×50%=19.55%;私有制经济(包括内资私有制、港澳台商和外商私有制)从业人员占比为:57%+7.9%+31.1%×50%=80.45%。
(二)全国第二、三产业所有从业人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
遵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第二、三产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的经济成分,不仅包括这些产业中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还应包括这些产业中的个体经营户。由于个体经营户属于私有制性质,在对公、私所有制经济划分时,应将其归于内资中的私有制经济范畴。
按“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引言(以下简称“引言”)公布的数据,2018年底我国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为14 931.2万人,需要明确此人数在第二、第三产业中的具体分配。据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2018年底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总人数为35 938万人,大于“引言”公布的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1 067.7万人【11】,差额为14 870.3万人。本文将这个差额视为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既然“引言”表明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为14 931.2万人,现预估的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为14 870.3万人,二者相差的60.9万人,很有可能是2018年底第二产业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
由于个体经营户属于私有制范畴,加上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后,第二产业的私有制从业人员应为9 283.9万人,总从业人员为17 392.3万人。第三产业的私有制从业人员为23 626.1万人,总从业人员为29 092万人。第二、三产业的总就业人员为46 484.3万人。据此,可将全国第二、三产业包括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列表(见表16)。
表16 全国第二、三产业所有从业人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人数单位:万人,比重:%)
由表16可知,在全国第二、三产业所有从业人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占比为:2.79%+21.06%×50%=13.32%≈13.3%;私有制占比为:21.06%×50%+70.77%+5.39%=86.66% ≈ 86.7%。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分行业公布的数据(以下简称“表格”),全国第二、三产业总人数为46 484.3万人,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二、从业人员,引言”(以下简称“引言”)公布的全国第二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总人数53254.7万人相比,少了6 770.4万人。原因主要是:其一,表12中序号11—14项的从业人员6 306.8万人,属上层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没有纳入计算。如果以“引言”的数据为准,需要加上这个差额。其二,“表格”数据与“引言”公布的数据并不完全相符。一是“表格”公布的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比“引言”公布的相应从业人员多出75.6万人。如果要符合“引言”中的人数,就应当把表格公布的人数减去此数额。二是“表格”公布的第三产业14个行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比“引言”公布的少539.2万人。如果要符合“引言”中的人数,就要把表格公布的人数加上这个数额。综合上述原因,把“表格”总人数进行差额调整,即46 484.3+6 306.8-75.6+539.2=53 254.7(万人),与“引言”公布的总人数是一致的。与此同时,原因分析中提到的人数净差额:6 306.8-75.6+539.2=6 770.4(万人),同“表格”与“引言”总人数的差额6 770.4万人,也是一致的。
五、小结与建议
(一)数据分析的简要小结
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数据的分析,可作如下归纳:
其一,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比例(以下简称公、私之比)。在假定混合所有制中公、私所有制各占一半的条件下,在第二产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中,公、私之比为19.2:80.8;在第三产业经济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中,该比例为19.9:80.1。在全国第二、三产业经济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该比例为19.55:80.45。在全国第二、三产业包括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总就业人员来看,公、私之比为13.3:86.7。从实际情况来看,关于混合所有制中公、私所有制就业人数各占一半的假定,可能低估了私有制经济的比重。这就是说,实际上的公、私之比,公的比重还有可能低于13.3。这显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其二,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在各行业内的比重。【12】国有单位从业人员比重最大的是“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占比为47.45%;其次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金融业”,占比分别为7.24%和6.92%;再次为“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占比分别为3.2%、3.11%、3.43%;复次为“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和“房地产业”,占比分别为1.55%、1.66%、1.18%、1.55%;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占比为0.91%;占比最小的是“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仅为0.7%。
其三,包括第一产业的全部从业人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基本状况。从从业人员角度基本弄清了第二、三产业公私所有制经济结构,也就有利于弄清包括第一产业在内的全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到2018年底,全国第二、三产业所有从业人员中,公有制从业人员为1 262.2万人,混合所有制为9 802.6万人。由此可知,公有制经济总人数为1 261.7+9802.6×50%=6163(万人)。据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就业基本情况数据,2018年末,全国就业人数为77 568万人;其中,第一产业20 258万人,第二产业21 390万人,第三产业35 938万人【13】。第一产业系“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所以,从事第一产业的20 258万人可算作集体所有制从业人员。【14】 第二产业的就业人数比表16的人数多出21 390-17 392.3=3 799.7万人,由于第二产业公有制经济的人数已定,所以这一差额不宜再视为公有制经济中的人数。另据表12的分析,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公布的第三产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比有关表格的数据多出539.2万人,根据第三产业指标有关内容的注释,这一差额可能属于“国际组织”和“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因此可归入公有制经济。这样,全国公有制经济中的从业人员为:6 163+20 258+539.2=26 960.2(万人)。如前所述,计算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应撇开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四个行业人数6 306.8万人。参与计算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总人数应为77 568-6 306.8=71 261.2(万人)。因此,在包括第一产业的全国总从业人员中,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比为:26 960.2 ÷ 71 261.2≈37.8%;私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比为:(71 261.2-26 960.2)÷ 71 261.2 ≈ 62.2%,简言之,全社会包括一、二、三产业在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之比约为37.8:62.2。
(二)简要的建议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末的经济数据,目前私有制经济就业规模已达到公有制的1.65倍(62.2/37.8≈1.65)这决不可等闲视之。我国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如何落实值得深思,近年来经济学界普遍关注分配领域出现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也是不奇怪的。在唯物史观揭示的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客观规律作用下,私有制比重加大,势必导致全社会收入差距明显拉大。尽管国家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是终究未能改变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基本态势。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的反映社会收入差距的我国基尼系数,本世纪初就连续超出国际安全警戒线的0.4,曾达0.47以上:2003年0.479,2004年0.473,2005年0.485,2006年0.487,2007年0.484,2008年0.491,2009年0.490,2010年0.481,2011年0.477,2012年0.474。【15】经过国家政府采取措施,2013年之后,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是在2015、2016、2017、2018、2019年,仍分别高达0.462、0.465、0.467、0.468、0.465,【16】这亟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揭示出,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关系,或者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17】 我国要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增强国家对宏观经济调控的效能,促进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不能不坚持依宪治国,高度重视在实践中落实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庄严规定,确保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此,建议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如发行公债筹集资金、追加财政性投资等)振兴公有制经济,尤其重视振兴国有经济和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从而真正维护好、发挥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势。
注 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2018年3月22日,第1版。
【2】*:《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4—5页。
【3】“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参见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06第4号],第19—21页。
【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单位基本情况》,“注释”,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2019年11月20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11/t20191119_1710335.html, 2020年1月30日。
【5】《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完成》,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2019年11月20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11/t20191119_1710335.html,2020年1月30日。
【6】《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单位基本情况》中,“二、从业人员”引言公布的总量为:“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为38323.6万人。”但是,按第二、三产业分别公布的人员数据为:17255.8+21067.7=38323.5,较前者少了0.1万人。这可能统计学上允许的误差。本文采纳38323.5这个数据。
【7】《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单位基本情况》,“二、从业人员”,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2019年11月20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11/t20191119_1710335.html,2020年1月30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9》,“一、综合,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年。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9/indexch.htm。
【9】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指的“工业”是大行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需要说明的是,“工业”从业人员之和为11 521.4万,比表3合计的总数1 152.5万少0.1万;“建筑业”从业人员之和为5 809,比表3合计的总数5 809.9万少0.9万。两者合计少1万。这是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三号)表3—1和表3—5中分类算和合计的误差,本表保留了表3—1和表3—5合计总数,也就是保留了这个误差。这个误差会在以后的汇总表上保留,但是有利于在总量上维持与全国经济普查数据的一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9》,“四、就业与工资,表4—1就业基本情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9/indexch.htm。
【12】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9》的“统计指标解释”,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9》,“四、就业和工资,表4 就业基本情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年。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9/indexch.htm。
【14】遵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判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要根据生产过程中生产条件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实际生产关系,法律上的规定只有反映这种实际生产关系才是真实的。这里我们假定法律规定与实际生产关系是一致的。
【15】数据见《国新办举行201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报道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介绍2012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2013/0118/index.htm。
【16】数据分别见《中国统计年鉴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2018》《中国统计年鉴2019》《中国统计年鉴2020》:“一 综合 表1—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效益指标”: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7-2020/indexch.htm。
【17】《资本论》第3卷[M],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5页。
(作者系南京财经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特聘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本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20年第2期,经修改刊于《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1年第10期,此为作者授权网媒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