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宋朱熹的经学理论出现之前,众多经学大家和文论家对“赋”、“比”、“兴”的界定各执一词。三者看似泾渭分明,实则有着许多内在联系。
自朱熹《诗集传》问世以来,从《诗经》文本出发的经学思想得到了系统性的阐释,并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与推广。
不管是宋学之前东汉郑玄注《周礼·春官·大师》、郑众和孔颖达的《毛诗正义》、西晋挚虞的《文章流别论》、南北朝刘勰的《文心雕龙》、钟嵘的《诗品·序》,还是宋代李仲蒙的《困学纪闻》、晚明郝敬的《毛诗原解·序》,乃至清朝刘熙载的《艺概·赋概》,皆不敌宋学大家朱熹的那本《诗集传》。
反《诗序》,辨六义,尊文本,重情义。可以说,在诗经学研究史上,他可谓是承前启后者,也堪称是集大成者。即使在他的解读中不免夹带着一些对封建统治思想的维护和支持,但仅仅从他开创的新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成果来看,都是值得后人用心考察与深入研究的。
一、宋学以前的说法(一)郑玄注《周礼·春官·大师》
有针对性地对“赋”、“比”、“兴”三者的界定做出阐释的,莫过于东汉经学大师郑玄在注《周礼·春官·大师》“六诗”中所言:
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1]
这段话是郑玄在通解“六诗”时对“赋”、“比”、“兴”的一个大致的阐释,可以明显地看出其中不乏带有浓郁的汉儒说诗特色——比附政治道德。
《毛诗》也好,《郑笺》也罢,都是意图借助《诗经》中对草木虫鱼的描摹,来比附社会生活中的政治与道德。他们认为草木虫鱼是人类生活中常见且必不可少之物,而政治和道德在社会生活中也是必然存在的。这种必然性和普遍性就是二者进行连接由此譬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点。用身边常见的事物进行譬喻类比也是人们惯用的一种思维习惯。[2]
这种方法看似合理,实则也是漏洞百出,就连《毛诗》与《郑笺》之间都有很多不协调之处,比如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比附对象,有的事物《毛诗》对此进行了一番比附,而《郑笺》中却并不曾比附等等。
虽说郑玄的观点可谓是承袭于《毛诗》,基本符合当时经学的主流思想,并遵循了《诗经》所惯有的教化作用,但正是因为其理论中有着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后世学者对这种说诗比附的方法产生质疑,并进行了一番考究。而在其“赋”、“比”、“兴”的观点中,后世学者认同并沿用的也仅有“直铺陈”、“取比类以言之”等说法。[3]
郑玄认为“赋”的叙述可以是“政教善恶”,“比”的叙述却仅限于“今之失”,以恶比恶,“兴”则是限制在“今之美”,以善劝善。虽说他的阐释基本是从诗体的角度去分析的,但三者之间在叙述的内容和对象上还是有一定的包含关系的。
“赋”适用广泛,正反皆可;所谓“劝百讽一”,“兴”与“比”也就是一个对应“劝百”,一个对应“讽一”,所以“赋”与“兴”、“赋”与“比”的组合还是有其可能性的。
(二)郑众 孔颖达《毛诗正义》
另一位郑氏学者,较郑玄更早的郑司农对“赋”、“比”、“兴”也有着自己的看法:
比者,比方于物。兴者,托事于物。[4]
由此可见,非譬喻者皆赋也。但是具体到“比”和“兴”的区别,究竟如何界定“比方”如何判断“托物”,众人还是觉得有些纠缠不清。所以郑众的说法虽然简单直接,但也不够明确。
而唐代学者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比较认定郑众的说法,以此来作为自己认识“赋”、“比”、“兴”的基准,又以此对郑玄的观点作出补充说明。
他的观点已经脱离了汉学的比附思想,而更看重“赋”、“比”、“兴”在应用过程中各自的特点以及区别,对三者之间的关联则有所忽视。
(三)挚虞《文章流别论》
三国时期,西晋文学理论家挚虞在其所著的《文章流别论》中提到:
赋者,敷陈之称也。比者,喻类之言也。兴者,有感之辞也。[5]
他的说法也是比较精炼的,已经有从语言运用的角度来分析“赋”、“比”、“兴”的倾向了,只不过对“比”与“兴”的阐释不免有些泛泛。其实在许多“兴”句中,上下句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属于一种对应性的象征和暗喻,我们现在来看,这些也理应属于“喻类”,而仔细阅读过《诗经》就能知道,所谓的“有感之辞”在其中可以说比比皆是,“赋”句、“比”句之中一定也有不少诗句符合所谓的“有感之辞”。
虽然这种分析不甚严密,但是在推敲其说法中的一些小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也能够认识到一点:“赋”、“比”、“兴”三者若从语言运用,从修辞学的角度来看,并不是绝对独立的,相反,三者之间有许多内在联系尚待发掘。
(四)刘勰《文心雕龙》
到了南朝,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日益兴盛,批评家们自然把眼光放在上古诗歌元典《诗经》上。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涉及到对“赋”、“比”、“兴”的阐释分别为《诠赋》和《比兴》二篇。他认为:
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且何谓比,盖写物以附意,扬言以切事者也。比之为义,取类不常,或喻于声,或方于貌,或拟于心,或譬于事。兴是托喻,婉而成章,称名也小,取类也大。[6]
可以说刘勰的理解已经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了。他摆脱了汉学取义比附的藩篱,追根溯源,从文本自身的角度来考量“赋”、“比”、“兴”在《诗经》中的实际作用,开始从创作文本的修辞手法方向来进行深入研究,而且解读得较之前的学者更为深入、细腻,干净利落的分析让人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受。
但是我们也能从字里行间感受到三者之间隐隐约约的联系。“赋”是体察事物抒写心志;“比”虽取类不定,但也是抒写事物来比附自己的心意情意;“兴”为托喻,虽从小处着眼,但寓意更为深远。
可见三者同为写物同为抒情,只不过是运用的方法不一而已,可以说是殊途同归。因此先赋再比,先赋后兴,按照刘勰的理论来看,也是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五)钟嵘《诗品·序》
南朝梁文论家钟嵘在《诗品·序》中表达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文已尽而意有余,兴也。因物喻志,比也。直书其事,寓言写物,赋也。宏斯三义,酌而用之。[7]
作为一名文学理论家和批评家,钟嵘对“赋”、“比”、“兴”的定义中明显带有诗意和文学性的成分。在他看来“兴”不仅仅是譬喻之流,更给人以回味无穷之感。“赋”也不单单是铺陈直叙,更寄托了深刻的寓意,这也是一种不小的进步。[8]
他也从更为深层次的方面对“赋”、“比”、“兴”进行了感悟与揣摩,发现了其中的共性:写物言情。一句“酌而用之”表达了他对三者在运用时的考量。这样的说辞,也对后世朱熹开创性地提出“赋而比”、“赋而兴又比”的说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