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轮土地延包后,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且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该户承包的耕地应交回发包方,不再确权登记。
2、二轮土地延包后,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且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如果目前的家庭成员在二轮承包合同起之日有农业户口的,或者在承包合同起始日之后全家户口迁出之前有新增农业户口的人员,目前该承包方未自愿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未依法收回的,这次确权应当确给该承包方。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第二款。
3、如果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起始之日前),其家庭成员已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其承包地已自愿交回或被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可不再返回,不再给其确权。依据:国家【1997】20号,《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