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李晓红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各一份。2013年2月,因身体不适,李晓红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为甲状腺峡部乳头状癌。因不熟悉保险知识,2013年8月,李晓红委托该保险公司保险员林俊办理理赔事宜,并成功理赔5000元。2020年6月,在保险员林俊回访时,李晓红知悉该病属于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于是申请保险理赔。该人寿保险公司以超过合同约定的理赔申请时效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事由是否正当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即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5 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 年。李晓红2020年才申请的理赔,按照时间计算显然已经超过了保险理赔时效,保险公司拒赔似乎是正当的。但是法律中规定时效起算时间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李晓红于2020年6月才被告知,所以其时效也应从此时开始计算,所以保险公司应当作出理赔。后李晓红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开庭后,该人寿保险公司同意按李晓红的诉讼请求全部理赔,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在遭遇不幸时能够被均摊损失和得到经济补偿。在此时,一定要了解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否则,超过保险理赔时效就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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