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中:σc--混凝土劈裂抗拉极限强度(Pa);
P--试件破坏时最大荷载(N);
d--圆柱体试件的直径(cm);
h--圆柱体试件的高度(cm)。
2.劈裂抗拉极限强度测定值的计算及异常数据的取舍原则同抗压强度试验。
(六)圆柱劈裂抗拉强度与小梁抗折强度的计算关系式,各地应通过现场试验取得。当无试验数值时,可采用下列计算关系式:
石灰岩、花岗岩碎石混凝土为:
玄武岩碎石混凝土为:
式中:σb--混凝土小梁抗折强度(MPa);
σc--混凝土钻芯圆柱劈裂抗拉强度(MPa)。
砾石混凝土强度相关性较差,各地应按上述测试方法,钻取圆柱体试件与标准小梁抗折强度试验得出强度关系式后试用。
附录七 计量单位的换算
计量单位换算 附表7.1
注:①工程上计算材料自重引起的力时,须乘以9.80665m/s2或乘以10m/s2。
②去掉方括号时为单位名称的全称,去掉方括号中的字时,即成为单位名称的简称。无方括号的单位名称,简称与全称同。圆括号中的名称与它前面的名称是同义词。
附录八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其一般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采用“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浙江省交通厅
主加单位:
广东省交通厅 同济大学
河北省交通厅 南京工学院
安徽省交通厅 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江苏省交通厅 交通部第二公路勘察设
计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局 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局
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国家建材局人工晶体研究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要起草人: 徐启友 龚欣思 汪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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